关于2018年下半年面向社会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提升我市普通话水平测试服务水平,使考生更加方便、快捷地参加测试,2018年下半年面向社会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采用“统一报名,错时测试”的方式,分别于9月份和10月份开展两次测试工作,以下重要事项提请考生注意。
一、报名人员范围
接受济南市社会人员以及在本市长期工作和居住人员的报名申请。按照省语委办有关要求,高校教职员工和高校学生的普通话水平测试不在报名范围之内。如考生户口不在济南,需提供在济工作单位证明(要注明单位地址并盖公章,可从济南市语委办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模板),或在济居住证明(如房产证、居住证等都可)。
二、网上预报名
考生于9月4日10时至9月9日13时登录济南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网站(http://yw.jnedu.jinan.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考生可自行选择其中一个考点参加测试。
考点一:济南汇才学校(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东路2号),考试时间:9月15日至16日(周六、周日),测试人数限定2400人。
考点二:济南市甸柳第一小学(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东首路北),考试时间10月20日至21日(周六、周日),测试人数限定2400人。
报名流程如下:
1.点击“网上报名”,在“城市”选择中选择“济南市”。
2.在“测试站点”中按照个人需求,选择任一考试时间,点击报名。
3.带*的栏目为必填内容。照片要求:必须为证件照,并保证照片比例为390×567,建议大小在20KB以下,否则照片不易成功上传。
4.考生务必在基本信息的“地址”栏中填写本市可以收到邮件的正确地址。
5.考生务必在“基本信息”中填写手机号码。
6.点击“确定”,提交报名信息。
三、现场信息确认
1.选择考点一(济南汇才学校)的考生现场信息确认时间:9月8日至9日(周六、周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00—4:00。
地址:乘坐K85路在毕家洼小区公交车站下车南行150米或乘坐BRT1、K149、32路到无影山东路下车北行850米即到。
2.选择考点二(济南市甸柳第一小学)的考生现场信息确认时间:10月13日至14日(周六、周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00—4:00。
地址:甸新东路11号。乘坐102路、101路、49路、119路、64路、k94路到葛家庄站下车。
3.现场信息确认需携带材料:
①考生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
②如考生户口不在济南,需提供在济工作单位证明(要注明单位地址并盖公章),或在济居住证明(如房产证、居住证等都可)。
四、现场缴费
根据鲁价费发[2004]28号文件相关规定,现场确认时缴纳测试费50元/人次。
五、打印准考证
1.考生在完成现场信息确认和缴费事宜后,登录济南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网站(http://yw.jnedu.jinan.gov.cn)点击“网上报名”,在右上角点击“打印准考证”打印即可。
2.如准考证无法打印,请及时与市语委办联系。
3.考生严格按照准考证上具体考试时间参加测试。
六、测试介绍
本次测试不组织相关培训,不指定相关教材。考生可在市语委办网站“测试园地”专栏浏览“济南市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介绍”,在“影音资料”专栏浏览“普通话测试演示系统”。
七、证书发放
测试结束两个月后,市语委办完成证书的打印及邮寄工作。
市语委办咨询电话:0531-86126135。
济南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28日
济南市普通话水平测试考生须知
一、测试方式
济南市普通话水平测试采用普通话水平网络智能测试系统,以计算机辅助测试的方式进行。题型包括读单音节字词、读多音节字词、朗读短文、命题说话。通过测试人的普通话规范程度和熟练程度,认定其普通话水平等级。
二、测试流程
1.报到。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考点报到,两证缺一不可。
2.候测。考生由工作人员引导进入候测室等候。
3.备测。考生在备测室抽取测试试题,准备15分钟。
4.测试。考生由工作人员引导进入考场,到对应机位参加测试。
5.离场。本场次考生全部测试结束后统一离场。
三、测试要求及违纪处理规定
考生应严格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信息确认、准考证打印及现场测试等工作,因个人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责任。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作弊,取消本次测试成绩。
1.携带与测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测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参加测试的;
2.在测试过程中接触或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3.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测试的;
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扰乱测试秩序。取消本次测试成绩;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测试工作场所秩序、妨碍测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2.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测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3.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4.其他扰乱测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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