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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钟轻松搞定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之义务教育法

责编:刘建婷 201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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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简称《义务教育法》,198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6年进行修订,自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一)规定了义务教育年限、对象和保障

第二条 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

第二条: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突出了义务教育的普及、强制、免费的本质特征。

(三)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这个根本方向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包括薄弱校、老少边穷地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即“名校不能变民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五)保障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强调了对非户籍所在地、特别是流动人员子女的入学问题: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六)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

强化了省级政府的统筹和责任,实践着“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人民教育政府办”的转变。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七)对问题少年儿童义务教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八)对教师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规定的教师资格。

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九)经费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三个“增长”)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十)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对经费保障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学校规划、校址等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此外,对学校办学行为、教科书等作出了规定。

如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知识点练习

1、现行的《义务教育法》施行始于( )

A、2006年6月29日

B、2006年7月1日

C、2006年9月1日

D、2007年9月1日

2、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实行( )

A、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

B、校长负责制

C、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制

D、校务委员会负责制

3、实施义务教育,不收( )

A、学费

B、杂费

C、学费、杂费

D、学费、杂费、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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