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上半年广东汕头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8〕11号)规定和要求,为做好我市2018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下同)资格认定和上半年定期注册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点此注册了解更多2018教师资格认定资讯):
一、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一)认定范围。
1.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申请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教师资格的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毕业生(含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毕业生(含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
2.持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3.暂不受理一年内同时申请认定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汕头市户籍或人事(劳动)关系在汕头,或为在汕头市的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1.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条件。
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⑵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⑶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⑷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⑸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⑹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3.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三)认定时间。
根据粤教继函〔2018〕11号文的要求,我市2018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分二个阶段。第一阶段受理所有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第二阶段仅受理2018年上半年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
1.网上申报(3月26日至4月3日)。
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zg.edu.cn)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认定信息,并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其中:
⑴持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人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
⑵其他申请人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
2.受理认定(4月4日至4月20日)。
各级认定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认定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和网上确认,并于 5月10日前完成所有数据审核和生成证书编号。
第二阶段:
1.网上申报(6月20日至6月28日)。
2018年上半年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在规定的网报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认定信息,并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受理认定(6月29日至7月13日)。
各级认定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认定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和网上确认,并于7月27日前完成所有数据审核和生成证书编号。
(四)现场确认地点。
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各区县现场确认地点见附件1《汕头市各区县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地点》。
(五)体检和思想品德鉴定工作。
体检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区县教育局组织。体检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的通知》(粤教继函〔2013〕1号)执行。各区县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由各区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统一时间进行体检,各区县应将指定的医院在体检前5天报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备案。《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检查表》由申请人员自行从广东省教师资格网(或汕头教育信息网)下载填写,并贴上1寸相片(相片需与上报的纸质申请表上照片一致)。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表在体检前应到所属区县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加盖骑缝印章。
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按不同类别人员分别由相关单位负责:在编在职教师由所在学校鉴定;社会人员由所在街道(镇)鉴定;人事关系挂靠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所在人才交流中心鉴定;2018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鉴定。
第一阶段的体检和思想品德鉴定等工作均应于4月3日受理申报阶段开始前完成。
第二阶段的体检和思想品德鉴定等工作均应于6月28日受理申报阶段开始前完成。
(六)申请人现场确认提交材料。
教师资格认定实行属地化申请,社会申请人员须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本人户籍或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2018年全日制应届师范毕业生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2018年全日制应届非师范毕业生,可向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需向认定机构提供以下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用A3纸双面打印一式2份,并在表中指定本人签名处签名);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和学历鉴定证明(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提交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学历鉴定证明只能是《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其中备案表的在线验证码有效期须达到7月31日;
4.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师范毕业生提供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实践课程成绩证明。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自行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下载打印;
8.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人事(劳动)关系在广东的证明材料。全日制应届非师范毕业生在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无需提交户籍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提供相应的户籍证明材料;
9.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照片1张(与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10.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证明(证书)材料复印件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留存,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复印件统一用A4纸并按封面的证明材料顺序装订好。
(七)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安排。
1.第一阶段(2018年3月26日—5月10日)工作安排。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规定,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除金平区、龙湖区外,由市教育局委托区县政府认定。金平区、龙湖区教育局应于2018年4月27日前将申报认定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其余各区县于2018年5月2日前将认定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通过名单报送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须在5月10日前完成数据审核并生成证书编号,并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总结,于5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书面材料及有关数据、名册报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
(二)第二阶段(2018年6月20日—7月27日)工作安排。
金平区、龙湖区教育局应于2018年7月17日前将申报认定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其余各区县于2018年7月20日前将认定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通过名单报送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须在7月27日前完成数据审核并生成证书编号,并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总结,于2017年8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书面材料及有关数据、名册报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
(八)其他事项。
普通话水平测试按照《关于开展2017年汕头市在职人员和社会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的通知》(汕市教语办〔2017〕4号)规定和要求执行(汕市教语办〔2017〕4号文详见汕头教育信息网“文件公告栏”,汕头市语委办联系电话:0754-88860231)。
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
(一)网上报名(5月24日至6月1日)。
各学校组织参加定期注册的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zg.edu.cn)如实填报定期注册数据,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定期注册申报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
3.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申请首次注册前一年度师德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5.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现场确认(6月4日至6月12日)。
已完成网上报名的教师需到定期注册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各县(区)教育局要按照“相对集中、就近便利”的原则设置确认点,以学校为单位组织本校教师到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首次定期注册现场确认须提交如下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与教育行政部门或任教学校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最近一年的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或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三)初审和公示(6月5日至7月1日)。
定期注册初审机构(区、县教育局)对已完成定期注册现场确认的申请人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学校内公示7天。
(四)复核(7月2日至7月13日)。
定期注册复核机构(地级市教育局)对已完成定期注册初审的申请人进行复核。
(五)终审(7月14日至7月27日)。
定期注册终审机构(省教育厅)对已完成定期注册复核的申请人进行终审。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要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的政策法规宣传,加强领导,周密组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确保我市2018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区县要及时将本市开展2018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的具体时间、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会同相关部门提前做好普通话测试、体检、学历(或学位)鉴定等工作。
(三)各认定和定期注册机构要做好空白证书和注册贴发放登记,严格控制证书和注册贴申领数量。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不得擅自将“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用于其他信息系统或管理平台。
(四)各认定机构要加强用印管理,严格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各认定机构不得用其他印章替代教育行政部门公章。
(五)各定期注册机构要严格审核定期注册申请人提供的《教师资格证书》等材料,杜绝违规注册或弄虚作假、骗取注册等行为。
(六)根据《关于做好我市首次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汕市教人〔2017〕182号)的要求,首次定期注册工作分四年(2017-2020)进行,原则上每年完成总人数的四分之一。各定期注册机构要合理安排好定期注册工作进度,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安排定期注册批次和人数,确保2020年前全部完成教师资格首次定期注册工作。
(七)普通高等学校要广泛宣传、积极支持本校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全日制应届师范毕业生和非师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及时为学生出具教师资格认定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如学业成绩单、思想品德鉴定等。
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以及市教师资格证定期注册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人事科,联系人:蔡悦忠、王敦,联系电话:88853404,电子邮箱:ssjrsk@163.com。
汕头市各区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2。
本通知及相应表格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8〕11号)可在汕头教育信息网(www.stedu.net)查询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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