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春季青海西宁市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一)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有效学历。有效学历应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它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凡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在规定有效期内)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证种类、学科须与国考合格证学段、学科一致。
(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
凡参加青海省“两学”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在规定有效期内)人员须提供由青海省考试管理中心颁发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
(四)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1.参加青海省“两学”考试合格人员(在规定有效期内)须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包括说课、讲课、答辩三部分,测试时间、地点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
2.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在规定有效期内)人员,无需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3.我省2018年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无需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可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相一致学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
(五)思想品德考核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须据实填写。在职申请人由其所在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填写,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填写。
(六)普通话水平证书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须提供普通话水平证书。母语非汉语申请人员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其他申请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幼教学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七)身体条件
申请教师资格者应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必须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参加体检且体检合格。
参考通知:2018年春季青海西宁市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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