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行署)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市教育局,各高校学校: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要求,为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依法实施,现就我省2017年秋季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范围、对象和学历条件
(一)认定范围
凡事户籍或工作单位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申请认定时间为准)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认定对象
具有黑龙江户籍或工作单位在黑龙江省(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社会人员。
(三)学历条件
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的学历条件。
二、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请程序
1.申请对象:凡符合在我省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人员,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的笔试和面试成绩均合格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2.申请方式:通过网上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并按照统一规定的教师资格申请受理认定时间,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现场确认。
3.申请时间:请于2017年10月30日—11月6日(每天7:0 -24:00),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www.jszg.edu.cn)根据提示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报名。
4.申请具体要求:教师资格国考合格的申请人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红色)进行网报,往届师范类毕业生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绿色)进行网报。网上申请报名人员要仔细阅读注意事项,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信息,自行下载打印填写好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相关表格,按表中说明到有关部门盖章,按要求提交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审核。
(二)现场确认程序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时间于11月6日至11月17日期间进行,各级认定机构根据 工作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工作。申报人员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
2.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5.由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7.由各认定机构指定的县(市、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表(1份);
凡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必须提高真实、准确的所有个人信息,并保证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不实或虚假信息。因提供虚假或不实个人信息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三)教师资格认定
全省统一认定时间为2017年11月20日-12月20日
三、几项具体政策
(一)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考试成绩的保留时限
按照相关要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统考笔试单科合格成绩两年有效。笔试和面试均合格后获得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三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成绩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常用条件。
(二)关于往届师范类毕业生教师资格的认定
2016年以前(含2016年)已经毕业的普通高校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和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未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可以持毕业证书及其它先关教材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学历相对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