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取原则
1.已录取推免生,占学院招生总计划,其计划单列。
2.普通计划考生录取原则:第一志愿生源充足的专业,按复试后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同等条件下,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第一志愿考生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生源不充足的专业,原则上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再录取调剂考生。
3.计划调整:学术型计划和专业学位计划不可互调;全日制计划与非全日制计划不可互调;学院分专业计划原则上不再调整。拟录人数不得超过总计划。第一次复试结束后,未完成计划将收回,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
(二)录取办法
1.各招生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次参加复试的考生总成绩排序,依据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总成绩=100*(初试总成绩/初试满分)*(100-b)%+复试成绩*b%(复试成绩权重一般在30%-50%,学院可根据学科情况自定权重,并在工作实施细则中说明)。
2.少骨生和退役生的复试录取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完成,复试录取办法另行通知。
3.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1)资格审核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复试过程中如有不诚信行为且经查实者不予录取;
(3)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不计入复试成绩,但加试科目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4)复试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复试成绩及格但笔试成绩不及格者是否录取由学院自主决定,并在工作实施细则中说明;
(5)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考核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6)非全日制考生未与在职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合同者不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