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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2)没有参加复试或者复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将不予录取。
(3)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成绩可不计入复试成绩,但加试课程成绩不合格者(低于60分)不予录取。
(二)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三)非全日制考生须在被录取前与学校签订协议,约定档案、户口、医疗保险、就业派遣等事宜。
(四)初试、复试成绩权重分配,总成绩计算方式
1.录取总成绩
全日制录取总成绩 =(初试总成绩÷5)×60%+(复试成绩)×40%
非全日制录取总成绩 =(初试总成绩÷3)×60%+(复试成绩)×40%
2.复试成绩 = 专业面试成绩×50%+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成绩×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