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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2022年MBA复试通知

责编:张雪丹 202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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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2022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为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做好学校2022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函〔2021〕2号)、《关于做好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2〕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2022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

一、组织管理

(一)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疫情防控工作。学部、学院(中心)疫情防控工作组负责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研究制定本单位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好复试录取工作期间防疫物资的储备、人员管理、各类场所的防疫管控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和管理学校复试录取工作。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复试录取工作,并监督检查学部、学院(中心)复试录取工作执行情况。

(三)学部、学院(中心)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复试小组开展考核工作。

(四)学部、学院(中心)按学科(类别)、专业(领域)成立复试小组(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各复试小组在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指导下具体实施面试和实践(实验)能力等考核工作,负责确定考生面试和实践(实验)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及程序等。

二、工作要求

(一)安全性。要把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二)公平性。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审查考生资格,严格复试过程规范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复试公平公正。

(三)科学性。要针对学科专业特点,精心设计复试内容,确保考核科学有效。

三、复试

(一)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学校按照《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结合生源情况、招生计划、学科专业特点和复试考核工作需要等情况,确定《2022年中国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以下简称“学校初试成绩要求”)。复试一般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30%。

(二)考生资格审查考生通过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招生管理平台提交复试资格审查材料。学部、学院(中心)按照《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中国海洋大学2022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中国海洋大学2022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以下简称“招生专业目录”)相关要求对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三)复试方式、时间和内容复试方式为网络远程复试。复试时间,复试内容、时长、分值、合格标准、成绩的使用等详见学部、学院(中心)复试前公布的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四)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学部、学院(中心)应组织专人与考生谈话,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学部、学院(中心)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五)体检按照《中国海洋大学2022年研究生招生体检标准》,在入学时统一进行。体检不合格者,按照《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处理。(六)违规处理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其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

四、调剂

(一)考生调剂基本要求

1.符合《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拟调入专业(方向)的学校初试成绩要求。

3.“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不接受调剂。

4.学部、学院(中心)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调剂程序学部、学院(中心)根据招生计划剩余情况先组织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进行调剂,如招生计划还有剩余,再组织一志愿未报考我校的考生进行调剂。相关调剂通知由学部、学院(中心)在本单位网站发布。符合调剂要求的考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登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国家调剂系统”)填写调剂志愿。学校确定调剂考生名单后,在“国家调剂系统”中向考生发送复试通知。考生复试后,学校初步确定拟录取名单,在“国家调剂系统”中向考生发送待录取通知。考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在“国家调剂系统”中回复复试和待录取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校规定操作或随意解除志愿的,视为自动放弃复试或拟录取资格。

五、录取

(一)录取总成绩的计算按照学部、学院(中心)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公布的录取总成绩计算方法得出考生(含调剂考生)录取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二)录取原则各专业(方向)根据招生计划,按照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原则进行排名并依次录取。

1.按照一级学科划定复试分数线的专业,若一志愿考生复试合格但未被报考专业录取,可按照录取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申请调整至该一级学科其他生源不足的专业。

2.全日制考生和非全日制考生按照录取总成绩分别排名,根据相应招生计划分别录取;一志愿考生和调剂考生按照录取总成绩分别排名,根据相应招生计划分别录取。

3.复试成绩不及格(60分以下)者,不予录取。

4.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5.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复试违规违纪者不予录取。

(三)招生计划的使用1.拟录取人数不得超过学校下达的计划分配数,分专业招生计划不得随意调整。

2.“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二等功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考生的录取不占用学校下达的计划。

3.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部分建议录取考生作为候补录取人选。

(四)拟录取名单的公示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在学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六、相关工作制度

(一)责任追究制度学部、学院(中心)为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复试录取工作的所有环节必须建立台账记录制度、多人相互监督和责任共担机制,做到有据可查和责任可究。因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责任。

(二)信息公开制度学部、学院(中心)要严格按照规定按时、准确、规范地公开有关招生信息,并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做好公开信息的审核和解释工作。

(三)回避制度凡有近亲属参加当年复试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复试公平公正的人员,不得参加当年复试录取各个环节的工作。

(四)复议制度考生如对复试结果有异议,可在学部、学院(中心)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申诉。对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学校将责成相关学部、学院(中心)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进行复议。

(五)监督制度监察处负责对学校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学部、学院(中心)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指定专门人员监督检查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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