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函〔2021〕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2号)等文件要求,综合考虑当前疫情防控要求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安全性、公平性原则。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切实保障考生和涉考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坚决维护复试的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科学选拔原则。严格复试考核标准,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确保招生质量,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三)坚持以考生为本,增强服务意识,精心开展咨询指导,准确解读政策内容,畅通考生联系咨询通道,及时为考生解疑释惑。
二、组织机构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和领导全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审定学校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对招生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学校统一部署制订、公布学院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全面开展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和廉政建设等工作。
三、复试
(一)复试基本原则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基本原则如下: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符合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2.综合考虑考生的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强对考生大学阶段学习成绩、毕业论文、科研成果、工作业绩以及相关技能等方面的考察。
3.实行差额复试,复试比例一般不低于1:1.2(上线人数不足的专业除外),各专业根据自身的特点确定复试比例。
4.同一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考生执行相同的复试标准和分数线。
5.一志愿考生和调剂考生应分批复试,分开排序。
(二)复试资格审查
复试时考生须与学校签订《诚信复试承诺书》,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履行诚信复试。若发现考生提交的材料不真实、考生不符合复试资格或违反远程复试相关纪律要求,将取消该考生的复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如其已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将按照《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三)复试内容与形式
1.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所有专业均采用网络远程复试。
2.复试要求笔试和面试相结合。专业知识(含同等学力加试)笔试原则上采用面试的形式。面试主要包括外语口语与听力测试、专业与综合面试以及思想政治面试等,重点考察考生的科研能力及创新意识;专业学位考生应侧重对其专业知识应用水平、实践经验和科研动手能力等方面的考核。必要时可对考生进行心理测试和上机考试。
3.通过对考生大学学习成绩单、毕业论文、科研成果等补充材料的审核,加强对考生既往学业、一贯表现、科研能力、综合素质和思想品德等情况的全面考查。
4.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其中外语口语及听力测试不少于5分钟。
5.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时须加试 2门不同于初试科目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需单独计分。会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面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复试时间应适当延长。
6.如果同一专业复试人数较多,可采取平行分组复试,分组名单随机确定。
7.复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复试各项成绩评定、计算应根据学校统一划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见附件)。
8.复试实行全程录像、录音。
9.符合国家加分政策的考生可在学校分数线公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0.复试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了保障考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统一组织复试体检,所有拟录取考生自行前往报名点所在地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并将体检报告原件寄往招生学院。
四、思想政治素质与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学院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三)学院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学院决定是否予以录取并报学校批准。
(四)学院思想政治面试小组成员通过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
(五)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学院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五、调剂
(一)调剂基本条件
1.第一志愿录取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的专业应接收调剂生。
2.调剂考生须符合我校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规定的相关专业的报考条件和调剂要求。
3.调剂考生的初试成绩须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所在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且达到或超过我校调入专业的复试分数线;
4.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
5.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6.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A类考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A类考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之间调剂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7.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且初试成绩同时符合调出专业和调入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
8.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9.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时,其初试成绩须达到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A类考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符合我校确定的接受“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调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10.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11.非全日制专业仅招收定向就业考生。
(二)调剂工作要求
1.学院应根据“学院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中的各学科(专业)调剂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调剂工作。
2.学院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内开放缺额信息时,须按招生章程和学院相关规定,将相关专业的调剂要求填入系统,提前公布开放、关闭调剂系统时间。
3.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得少于12个小时。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不得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
4.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最长不超过36小时,锁定时间一到,学院若仍未有明确受理意见的,锁定解除,考生可继续填报其他志愿。
5.学院必须通过“全国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遴选、接收调剂考生。
6.学院根据当年招生计划数及一志愿录取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拟定调剂生名单。调剂名单一旦公布,不可随意更改、撤销。
7.“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由学校统筹,根据该计划的学校分数线,确定各专业调剂复试名单。学院若有调剂考生生源需及时与研究生院确认该计划的缺额情况,没有缺额的不予调剂。
六、录取工作
(一)录取工作基本原则
1.坚持公平竞争、科学选拔原则;坚持德智体等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坚持充分尊重考生志愿的原则;坚持以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权计分后的综合成绩作为入学考核标准的原则。
2.拟录取的硕士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
3.依法保护残疾考生合法权益。
(二)录取工作具体要求
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衡量的前提下,根据专业录取条件和考生志愿,对考生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综合考查、加权计分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多名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照复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综合成绩和复试成绩均相同时,则按学院复试录取办法中规定的方式排名录取。先录取一志愿考生,再录取调剂考生。
1.同等学力加试、思想政治面试、体检中若出现其中一项不合格者,不予录取;若出现复试成绩(百分制)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2.若有拟录取考生放弃或者有追加名额,则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录取,但已被其他招生单位待录取的考生,不予录取。
3.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仅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报考定向就业类别的考生在拟录取前必须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须在入学报到前将本人人事档案调入我校,在校进行全脱产学习,否则将取消入学资格。
4.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进行公示和上报。
5.被录取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和学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 1至 2年,再入学学习。
6.应届本科毕业生,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七、信息公开公示
1.公布招生计划。复试正式启动前,各学院在学院网站上公布分专业招生计划,一经公布,不得随意修改,严格执行计划。
2.公布复试录取办法。在复试前各学院须在学院网站上公布经研究生院审核后的“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
3.公布复试考生名单。各学院要公布进入复试考生的姓名、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
4.公示复试结果。各学院须公布各专业复试结果,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综合成绩等信息。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等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该进行说明。
5.公开录取信息。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6.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学院要在本学院网站公布咨询及申诉渠道(含学院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并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对考生反映的问题及时核查处理,切实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7.学院对其他按规定应予以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也要及时主动公开。
八、咨询及申诉电话
咨询热线:0574-87609165(3月26日正式开通)
申诉电话:0574-87600226
申诉邮箱:yanzhao@nbu.edu.cn
通迅地址: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818号宁波大学研究生院研招办
邮编:315211
九、未尽事宜和要求,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请查看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