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是国家选拔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复试录取是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校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25〕2号)等文件规定,严格落实教育部和天津市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坚持“服务战略、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规范开展复试、调剂、录取工作,全力确保招生工作的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建立健全组织架构,落实责任制和监督制。我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负责复试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由校长任主任,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主任,成员包括研究生院负责同志、研究生院分管负责同志及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负责同志。严格执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的规程,审议复试、调剂、录取工作的各项政策、方案、办法,分配调整分专业招生计划,监督信息公开执行情况,落实安全保密要求,决策处置突发事件,问责处置落实不力、违规违纪情况等。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是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四条 研招办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天津市相关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及我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的决议;
2.向我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汇报招生工作进展;
3.收集、统计招生重大事项决策所需信息,起草重大事项初步解决方案;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我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送分专业招生计划;
5.起草、报批和公布复试、调剂、录取工作办法;
6.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宣传工作;
7.负责实施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8.履行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成立研究生招生复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后勤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制定复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模拟演练、决策处置突发事件等。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我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学院的复试录取工作,包括制定及公布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遴选和培训工作人员、开展招生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复试、处置突发事件、依法依规公开招生信息等。
第七条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命题专家组、考务工作组、面试专家组、技术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监督检查组。各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1.命题专家组。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成立命题专家组,开展复试试题的命制,并按照要求做好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
2.考务工作组。学院分管领导任组长,配备工作人员若干,负责学院各学科专业复试考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全面做好考生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复试前,负责考场编排、人员安排、试卷(答卷)管理等考务工作,对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进行资格审核;复试期间,组织笔试、面试、实践(实验)能力考核等,对复试全程进行录音录像;复试后,组织笔试答卷评阅,登录、计算复试成绩和总成绩,报送成绩和拟录取名单,整理归档考生资格审核材料、试题、考生答卷、评分记录、面试记录等书面材料,形成考生复试档案,整理复试视频影像资料,妥善封存保管,按照要求移交研招办,确保复试流程可回溯。
3.面试专家组。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成立若干面试专家组,每个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成员由相关专业的副高及以上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组长一般应由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担任,负责本小组的面试工作;另配备秘书1-2人,负责组织协调本小组面试工作、审核并确认考生身份、记录面试情况等。面试专家组的组成人员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我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备案。面试专家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原始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在每单元面试工作结束后立即提交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任何人不得改动。
4.技术保障组。做好复试保障工作,调试复试所用硬件和软件,做好复试设备的准备和测试。
5.后勤保障组。做好复试场地、办公用品等保障工作,对复试场所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6.监督检查组。由学院纪委书记任组长,做好复试录取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复试管理
第八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用于全面考查和综合评价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学业知识、专业能力素质、科研创新潜质等,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复试。
第九条 复试基本分数线划定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基本分数线依据“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国家分数线”)划定,经我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审议确定。
1.普通计划复试基本分数线
我校在一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结合生源、招生计划、复试比例等情况,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初试成绩须符合研究生院网站发布的《天津医科大学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在复试前通过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公布)。
2.专项计划复试基本分数线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第一志愿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总分不低于280分,不设单科成绩要求。我校第一志愿“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充足,不再接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调剂考生。
“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第一志愿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总分不低于230分,不设单科成绩要求。
3.报名时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申请信息,我校在复试前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报考专项计划的考生,不再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第十条 加分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后3年内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不含单独考试)的考生,可申请享受初试总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国际中文教育志愿者”项目之一,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
2.退役大学生士兵达到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
符合多项加分项目的考生,分值不累加。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和报考专项计划的考生,不再享受初试加分政策。我校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
根据《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符合规定条件并申请享受初试加分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申请信息。有关部门对相关考生资格进行初审,我校在复试前进行复审,确定考生的相应资格。未按规定申报或审核(含复审)未通过的,不享受加分政策。
第十一条 服役期间获得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退役人员,应在教育部规定的全国统考报名时间内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我校对审核通过的符合免初试资格的考生组织复试,复试合格者予以拟录取。
第十二条 复试人数比例
各专业均实行差额复试,进入复试的考生人数为各学科专业已公布招生计划的150%。对合格生源不足150%的学科专业按实际合格考生人数组织复试。
第十三条 复试资格审核
复试前,我校严格进行考生身份审核及报考专项计划、申请享受初试加分或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等资格的复审。对不符合规定条件者,不予复试。
考生应按要求,提交如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若身份证丢失,须提交临时身份证原件(有效期内)或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原件(贴有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盖骑缝章)。
2.准考证(如丢失可登录研招网重新下载)
3.学历学籍材料
(1)应届本科毕业生: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2)2026年报到入学之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网络教育本科生:《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3)2026年报到入学之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生:自考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丢失准考证的,由考籍所在省自考办出具考籍证明或成绩证明)
(4)往届考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5)在国(境)外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考生:《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原件及复印件
4.大学学习成绩单(加盖毕业学校教务处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原件及复印件
5.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或申请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的考生:《入伍批准书》(在个人档案中留存,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视为有效)和《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享受初试加分的考生:符合加分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7.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户口本首页和个人单页、定向就业材料
8.报考类别为定向的考生: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加盖人事部门公章的证明材料
9.其他材料
(1)
(2)
(3)复试费缴费凭证(按说明网上缴纳复试费,缴费成功后须截图打印)
考生收到复试通知并同意复试后,须于复试前根据学院要求,通过现场提交或电子邮箱等方式提交复试资格审核材料(具体时间安排及材料提交方式以各复试组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各批次复试前,在我校网站向社会公布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对报考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我校不做破格复试。
第十五条 复试方式和复试内容
1.复试方式:我校采用现场复试的方式进行。
2.复试时间:根据教育部复试时间安排,我校于4月7日前完成一志愿考生复试,具体复试时间由学校研招办统筹安排,提前向考生公布。4月8日调剂系统开通后进行调剂考生的复试工作,4月28日前完成全部复试录取工作。
各专业具体时间详见各专业复试安排,请考生随时关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通知。
请考生务必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包括手机、邮箱),以便接收关于复试资格审核及复试的有关通知。考生联系方式以考生报名时填写的信息为准。
3.复试地点:具体复试地点详见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发布的各专业复试安排相关通知。
4.复试费用
缴费标准:依据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复试费90元/生。
缴费方式:所有复试考生须登录我校校园统一支付平台进行网上缴纳复试费,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复试者,已支付的复试费不退。
5.复试组成
复试包括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专业课笔试、专业素质、综合素质。除专业课笔试,其他部分一般在面试中考核。每位考生专业课笔试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位考生面试总时长一般为20分钟左右,具体时间可由复试专家组根据面试情况适当调整。
(1)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20%)
(2)专业课笔试(20%)
(3)专业素质(40%)
①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考生提供成绩单),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
②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考核专业技能,具体考核方式由各面试专家组结合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③科研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4)综合素质(20%)
①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
②本学科(专业)以外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③诚信、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和协作性;
④语言表达能力、思维的敏锐性及逻辑思维能力;
⑤人文素养,医风医德,举止礼仪等。
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并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以笔试的方式进行,每门加试科目满分为100分,不计入复试总成绩,成绩低于60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跨学科专业复试的考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考生除外),在复试中不加试。
第十六条 复试试题和复试成绩
1.复试试题的命题、制卷、保管和评卷严格按照《天津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复试成绩计算: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成绩占复试成绩的权重为20%,专业课笔试占复试成绩的权重为20%,专业素质占复试成绩的权重为40%,综合素质成绩占复试成绩的权重为20%。复试成绩为复试各环节考核成绩按权重相加之和。复试成绩为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复试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七条 考生复试纪律及要求
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信考试的意识。复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我校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我校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
我校认为有必要时,经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同意,可对相关考生再次复试。
第四章 调剂管理
第十八条 调剂条件
学校部分专业接收调剂考生,基本条件如下,具体接收调剂专业范围及其他条件详见我校研究生院网站或调剂学院网站另行发布的调剂工作相关说明及调剂专业缺额信息。
1.申请调剂考生须符合我校2026年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其中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只接收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考生调剂,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只接收报考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考生调剂。报考临床医学类或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或口腔医学专业学位。
2.初试成绩(含加分)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一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并同时符合调入专业的我校进入复试基本分数线要求。
3.调剂考生第一志愿专业与调入专业相同相近,或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相近。
4.符合经我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审定的其他要求(含考生第一志愿专业范围、初试科目、初试成绩要求等,其中初试成绩含加分),其中涉及考生第一志愿专业范围等学术要求的,已经过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相关要求详见我校研究生院网站或调剂学院网站另行发布的调剂工作相关说明。
5.其余未尽事宜,参照2026年教育部招生录取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调剂要求
1.所有调剂考生(含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与普通计划之间调剂的考生等)必须通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调剂系统”)进行。调剂工作由研招办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2.调剂系统开放时间、调剂志愿锁定时间由我校统一设定,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低于12个小时,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
3.调剂系统开放前我校将在学校研究生院网站或学院网站提前公布开放时间和开放时长。
4.各学院调剂工作细则,由研招办统一审核。严禁任何学院或个人任意圈定调剂复试考生范围,不得将考生第一志愿报考单位、毕业院校、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条件,严禁以考生所在单位、行业、地域、学校层次类别等非学业水平标准限定调剂生源范围,严禁设置歧视性调剂条件。
5.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至普通计划,按照调剂的程序和相关要求进行,须与同批次申请调剂的考生一起按照我校相关要求、规则进行排名,择优进入复试。
6.同一调剂批次考生只能选报我校一个专业或方向(有研究方向的必须选择研究方向),多报或不选研究方向视为所有志愿无效。调剂系统关闭后,符合我校调剂要求的考生,按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
7.接收调剂的专业遴选进入复试考生比例一般为1:2至1:5,个别调剂专业因特殊情况报研招办审批后可适当提高复试差额比例进行遴选,调剂考生不足时,按照实际申请调剂的人数进行复试。
8.调剂考生复试结束后,学校通过调剂系统发放拟录取通知,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确认拟录取操作。
9.第一批调剂复试后我校如仍有缺额将继续调剂,考生须及时关注调剂系统缺额情况和我校研究生院网站或学院网站发布的相关通知。
第五章 录取管理
第二十条 我校在我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市招生委员会的管理和实施办法,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工作办法以及考生综合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二十一条 计划管理
我校将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严禁超计划录取考生。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各学科专业合格生源复试的具体情况,经我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后,可能对部分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录取总成绩计算:初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为60%,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为40%。
总成绩计算公式:总成绩=初试成绩(折算成百分制)*60%+复试成绩(折算成百分制)*40%,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第二十三条 录取规则
各学科专业第一志愿考生与调剂考生分别排序,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后录取调剂考生。调剂考生按复试批次,分批次排名,分批次录取。
考生按总成绩排序优先录取。如因总成绩相同且超过本专业招生计划,在总成绩相同情形下,逐次按初试成绩总分、业务课一、业务课二、初试外国语科目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至该专业招生限额。如上述成绩仍相同,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形成关于上述考生排名的书面意见,报请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审议。
“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同等条件下服役时间长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对于获得“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国赛银奖及以上、“天开杯”创聚津门全国大学生智能科技创新创业挑战赛一等奖及以上等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进入复试后,考生提出申请的,在总成绩相同(保留两位小数)情况下,予以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复试工作完成后,各学院汇总复试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报我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审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在我校网站公示7日。对报考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7日。
第二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我校将拟录取名单报市教委、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将审核通过的录取名单上传至教育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s://yz.chsi.com.cn/zsgs)进行公开。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我校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
第二十七条 不予录取或录取资格无效的情况
1.未经复试的考生不予录取。
2.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得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3.复试成绩(百分制)低于60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加试课程成绩(百分制)低于60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6.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7.未经我校公示的考生,不予录取。
8.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报到之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国(境)内高校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录取资格无效。
9.其他不符合录取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体检
拟录取考生于入学报到后,按照我校相关安排,统一进行体检。我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要求,并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确定体检要求。
第二十九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我校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所有考生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 监督和复议
第三十条 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我校将对各学院各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为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确保招生质量,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考生可通过电话或信函向我校研招办、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投诉,具体方式见本办法文末。
第三十一条 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我校及各学院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录取结果全面负责,负责受理考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咨询和申诉,切实加强对复试录取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对违规事件和相关人员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我校和各学院监督检查组对复试录取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实行复议制度。在规定期限内确保申诉、举报渠道畅通。对申诉或举报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我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责成相关学院进行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我校负责解释,与教育部、天津市规定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及天津市文件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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