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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执行细则

责编:admin 2026-03-16

为切实做好2026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根据《宁夏医科大学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原则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全面考察、客观评价、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选拔,确保质量。

二、组织管理

第一临床医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履行部署、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职责。按专业、复试人数和复试内容随机组成若干复试小组,每组成员不少于5人,具体组织本组复试工作。本人或直系亲属、其他利益相关者报名参加本院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应主动报备并全程回避。

三、复试基本条件

(一)初试成绩要求

初试成绩须满足国家公布的B类分数线;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三支一扶”等特殊加分考生,按照教育部公布的政策要求及分数线执行;“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考生,初试分数须达到国家公布的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分数线。

符合教育部享受照顾或加分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未按规定申报或审核不通过的,不享受相应照顾或加分政策。加分项目不累计。

(二)复试比例

实行差额复试,进入复试的考生人数一般不少于各学科专业已公布招生计划的120%。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实际合格生源数组织复试。

四、复试安排

(一)复试时间

第一志愿考生复试时间为3月20日至3月22日;调剂考生复试时间为4月,具体时间以正式通知为准。

(二)复试方式

采用现场复试方式。

(三)复试考生

1.第一志愿考生

第一志愿报考我院并符合复试要求的考生,以学校公布的第志愿考生复试名单为准。

2.调剂考生

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申请,经我校审核同意、本人确认参加复试的考生。

(四)考生资格审查

所有进入复试的考生均应提前准备好报考资格审查证明材料。在复试前对考生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采取人证识别及相关信息库数据比对等措施,对考生的身份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取消复试资格。

(五)复试

1.复试内容

坚持分类选拔,学术学位重点考核考生的学术素养,对学科知识掌握运用情况和科研创新能力;专业学位重点考核考生的专业基础、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

复试包含笔试、面试和技能测试。笔试主要考查专业基础知识,面试主要考查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英语听说能力、学术科研潜质、创新思维能力及心理健康情况等;技能测试仅面向“临床医学、医学技术”的专硕考生。

2.复试成绩

复试总分为100分,不同培养类型复试成绩构成为:

(1)学术学位:笔试成绩占比为30%、面试成绩占比为70%。

(2)专业学位:笔试成绩占比为30%、面试成绩占比为50%、技能测试成绩占比为20%。

五、调剂

对第一志愿上线生源不足及第一志愿复试后拟录取考生人数未达到招生计划的专业进行调剂,所有参与调剂的考生须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报名,调剂专业缺额及系统开放时间以我校调剂通知为准。

六、录取

(一)录取成绩

录取成绩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组成,总分为100分。其中初试成绩占50%,复试成绩占50%。

(二)录取原则

1.根据第一临床医学院招生计划和录取成绩按序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如因录取成绩相同且超过本专业或研究方向招生计划,逐次按初试成绩总分、业务课一成绩、业务课二成绩、初试外国语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上述考生如成绩仍相同,由第一临床医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形成关于上述考生排名的书面意见,报请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2.“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计划单列,参加同专业复试且要求一致,不参与同专业其他考生排名。复试成绩合格者,在专项计划内不区分专业,按照录取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录取名单。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的;

(2)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复试资格审查未通过的;

(3)复试中面试低于60分或复试总分低于60分的;

(4)同等学力考生有1门及以上加试科目成绩低于60分的;

(5)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和违规违纪行为的;

(6)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体检报告或体检不合格的;

(7)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定向培养协议的;

(8)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复查不合格的;

(9)教育部规定的其他不予录取的。

(三)公示

拟录取名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于规定时间在学校研究生院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教育部录检通过后,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发放录取通知书。

七、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

坚持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保证申诉渠道畅通。

联系方式如下。

八、其他

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第一临床医学院所有。未尽事宜,均以学校研究生院最新发布的相关要求为准。

宁夏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

202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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