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
第二章 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分数线
第三条 复试基本分数线的划定原则:学校根据各学科门类当年计划招收硕士研究生的人数和初试情况,划定学校复试基本分数线,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在线”https://yz.ustc.edu.cn上公布。
第四条 复试分数线的划定原则:各院系在学校复试基本分数线基础上,根据各学科计划招收硕士研究生的人数和初试情况,本着宁缺毋滥、保证生源质量的原则分别划定当年的复试分数线。
第五条 达到所报考院系复试分数线的考生,可以参加报考院系组织的复试。
第三章 复试的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 复试内容包括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两个方面。其中专业素质考核以考察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特别是考察考生对本专业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的掌握和理解、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综合素质考核是考察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英语听说能力、本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和社会实践或实际工作等方面的经历、个性心理特征、诚信状况、意志品质等。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七条 复试形式必须包含面试,其中包含英语听说能力考核。面试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面试内容必须包含专业知识的问答。各学科可加试专业课笔试、实验或上机考试,具体要求在本单位网上公布。专业课笔试试题应与初试的两门专业课在内容上不重复,内容应涵盖与考生报考专业所对应或相关的本科专业主要专业课的基本内容。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60分及以上为合格,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凡被招生单位录取的研究生必须体检合格。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不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及弄虚作假者,一律不得录取。考生需按照报考院系要求体检。
第四章 复试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程序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组,指导学校的复试录取工作。各院系成立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和专家等组成的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复试与拟录取工作。
第十条 各院系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成立若干复试小组,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应包括不少于3位研究生导师,外语听说能力较强的老师不少于1名。
第十一条 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各单位根据生源情况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第十二条 各院系要按照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在本单位网站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录取办法中应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各院系根据确定的复试名单,在复试前对考生的身份证、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往届生)、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应届生)、成绩单(往届生加盖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应届生加盖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公章,同等学力考生提供专科成绩单及本科课程进修成绩单)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并保存证书(或学生证)和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影印件、成绩单原件;在网报中学历(学籍)审核未通过的考生,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学历(学籍)认证报告,不得参与复试。
第十四条 面试由各院系组成的复试小组进行。各小组复试标准需相对统一。复试小组须认真记录面试内容,现场独立评分,签署面试成绩和评语,面试全程要录像录音。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要交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审核并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
第十五条 复试成绩原则上应占录取总分的30%~50%,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各院系根据复试成绩合格考生的全部或部分初试科目成绩、复试成绩进行总成绩排序,提出拟录取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录取结果以研招办统一公示的为准。
第十六条 复试工作要注重科学选拔,坚持公平公正。在面试前,复试小组对提问问题的基本要素、考察点要精心准备,做到心中有数。笔试部分须注意安全保密,其命题、阅卷要求同全国硕士招生考试自命题部分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复试小组在复试过程中不得承诺考生是否被录取。复试结束后,相关成绩将统一向考生公布,接受考生监督。各单位负责对考生关于复试过程中的疑问给予解释。
第十八条 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复试工作。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本招生院系复试的教职工必须回避复试录取过程。
第十九条 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校纪检监察部门及研究生院将选派专门人员巡视,全面、有效监督复试全过程。
第五章 调剂
第二十条 达到学校复试基本分数线,但未达到报考院系复试分数线的考生,可向生源短缺的院系提出调剂申请,且须达到其复试分数线及调剂要求。未达到学校复试基本分数线,但达到教育部公布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考生,可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向其他院校申请调剂。未达到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考生及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调剂。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或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考生还需符合专业调剂公告所列要求,考生本人疏忽或故意而导致调剂无效的,相关后果自负。
第二十二条 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最终均须通过教育部“全国硕士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进行,以通过调剂系统录取审核为准。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各学科、专业招收硕士研究生人数将根据国家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以及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的需要确定。招生简章和目录中所列的各院系、专业招生人数仅供参考。
第二十四条 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复试已经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统一报名结束前完成,不参加本章程规定的复试。
第二十五条 对“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和退役大学生士兵等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可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各单位要对其提供的加分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和妥善保存,对拟录取的该类考生,须在向研招办报拟录取名单时一并附书面材料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条款如有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s://yz.ustc.edu.cn/article/2696/176?nu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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