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398法律硕士专业基础(非法学)在线题库每日一练(八百一十八)
以下是希赛网给大家分享考研398法律硕士专业基础(非法学)在线题库每日一练,希望通过刷题可以帮助大家巩固重要知识点,对知识点查漏补缺,祝愿大家能顺利通过考试!
本文提供考研398法律硕士专业基础(非法学)在线题库每日一练,以下为具体内容
1、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为担保乙的债权,甲以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丙以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丁提供保证。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应当先就甲的房屋实现抵押权
B、乙应当先就丙的房屋实现抵押权
C、乙应当先请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D、乙可以同时请求甲、丙、丁承担按份担保责任
2、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其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 )。
A、在校接受高中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B、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C、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D、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3、甲误把张某当作李某推入水井,意图将其淹死,但事实上井中无水,结果张某摔死。这属于( )。
A、客体错误
B、工具错误
C、打击错误
D、因果关系错误
4、甲将一部相机借给乙,乙擅自将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又将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丁根据善意取得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B、丁基于丙的交付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C、丁在甲追认后方可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D、丁在付清全部款项后方可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5、下列情形中,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是()。
A、发生不可抗力
B、债权人起诉后又撤诉
C、债权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D、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1、试题答案:A
试题解析:
【考点】混合担保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属于混合担保。《民法典》第392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当事人并未约定担保权利行使的顺序,债务人自己提供有物的担保,因此乙应当先行使对甲的抵押权。故A项正确。
2、试题答案:A;C;D
试题解析:
【考点】父母子女关系;抚养教育义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据此,A、C、D三项正确。
【评析】即使我们不知道司法解释的具体解释规则,根据法律一般规定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首先是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的监护关系终止,自然不存在法定抚养义务问题,故B项错误。其次是成年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无论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还是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均属于无法独立生活,因此C、D两项均正确。
3、试题答案:D
试题解析:
【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的法律系性质或事实情况的认识发生错误,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决定其行为性质及其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存在不正确的理解,具体可分为客体错误、对象错误、行为性质认识错误、工具错误、因果关系的错误、打击错误。其中,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侵犯某一课题,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工具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对其使用的工具产生错误认识,例如,错拿白糖当砒霜去投毒杀人;打击错误,也称为“方法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与某种结果之间由于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方向或具体进程发生了错误认识。在本案中,不存在打击错误与工具错误问题,B、C选项错误;甲误将张某推进井中,并非客体错误,而是对象错误,A现象错误;张某的死因结果并非甲所意欲的井中溺水身亡,而是被摔死,属于因果关系错误。D选项正确。
4、试题答案:B
试题解析:
【考点】善意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乙擅自将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构成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甲的所有权于此时消灭,不存在经过甲的追认问题,故C项错误。丙将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丁,属于出卖自己的相机,为有权处分,丁基于正常交易因交付而继受取得相机所有权。丁并非根据善意取得而取得相机所有权,故A项错误,B项正确。丁取得所有权以交付是否完成为判断标准,与价款支付无关。故D项错误。
5、试题答案:A
试题解析:
【考点】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法定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事由,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中止的事由可以概括为存在客观障碍而无法行使权利。
发生不可抗力,此为客观障碍,构成中止的事由,A项正确。
债权人起诉后又撤诉,债权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均不存在客观障碍,不构成中止事由,但因都属于行使权利,故可以构成中断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