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397法律硕士专业基础(法学)在线题库每日一练(八百一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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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最高期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
B、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C、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D、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超过15年
2、下列选项中,应按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处罚的是( )。
A、甲为索取债务将孙某关在宾馆房间,其间多次毒打孙某致其死亡
B、乙为勒索财物绑架钱某,从钱某家人处获得赎金后将钱某杀害
C、丙为牟取暴利组织多人偷越国境,其间将被组织者吴某殴打致死
D、丁为劫取财物杀死曹某,并按照计划将曹某驾驶的车辆变卖获利
3、甲在其制作的玉米馒头中违规超量添加色素,销售金额累计达22万元。此种色素为合法食品添加剂,超量使用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不构成犯罪
B、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C、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D、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4、下列关于强奸罪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男性
B、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不可以是女性
C、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应以强奸罪论处
D、强奸引起被害人自杀的,不属于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
5、甲物业公司委托乙清洁公司清洁其管理的某住宅楼外墙,乙公司指派的员工丙因操作不当,致清洁工具从高处掉落,砸中业主丁的汽车。丁的损害应由( )。
A、甲公司承担责任
B、乙公司承担责任
C、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乙公司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1、试题答案:C
试题解析:
【考点】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根据《刑法》第55条规定,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根据《刑法》第55条第2款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根据《刑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B选项错误。
根据《刑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D选项错误。
2、试题答案:A
试题解析:
【考点】故意杀人罪及其认定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与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A选项正确。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按绑架罪定罪处罚。杀害被帮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加重情形,并不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也不予以赎罪并罚,而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B选项错误。
根据《刑法》第318条第2款的规定,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犯该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丙某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C选项错误。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D选项错误。
3、试题答案:B
试题解析:
【考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联系与区别。
根据《刑法》第186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甲所使用的色素为合法食品添加剂,超量使用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A、C、D错误。
4、试题答案:D
试题解析:
【考点】强奸罪及其认定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该罪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A选项错误。女性可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B选项错误。根据2000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如果是自愿发生性关系,而且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C选项错误。强奸引起被害人自杀属于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不属于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选项D正确。
5、试题答案:B
试题解析:
【考点】承揽人致人损害责任;用人单位责任
丁的损害因丙的操作不当行为而产生,而丙又属于乙公司的工作人员,清洁外墙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因此致人损害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甲物业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甲公司无须对乙公司的行为负责,因此甲公司不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评析】用人单位承担的无过错替代责任中的无过错,是指工作人员构成侵权后,用人单位无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替代工作人员承担侵权责任。但工作人员的行为首先得构成侵权,而这里在判断是否成立侵权的时候,要根据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判断,不一定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侵权行为。
另外,在涉及到用人单位责任的题目中,只要是让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作共同被告的,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或者承担补充责任的选项都是错误的。他们两个不共同被告,不连带,不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