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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苏警官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责编:张雪丹 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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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警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警务硕士研究生招生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适应新时代建设高素质过硬公安队伍需要,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改革要求,突出政治标准,着力培养掌握公安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警察职业素养、较强解决公安实际问题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警务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定向就业警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设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警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委记和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纪检监察的学院领导担任,成员由警务硕士研究生培养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学院设立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具体实施警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院设立由纪检监察机构牵头的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检查组,全面监督警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八条 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为警务(专业代码:035300),研究方向为警务执法、警务管理。

第九条 学院2023年警务硕士研究生招生人数按照教育部下达的计划执行。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十条 报考学院警务硕士研究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安机关在职人民警察,入学时应具有2年以上警务工作经历(即2021年8月31日前参加警务工作);

(二)身体健康,未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所列疾病;

(三)入学时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8年9月1日后出生);

(四)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五)工作单位同意报考(复试时须持有工作单位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

第五章  报名与审查

第十一条  考生应按照《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要求报名。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

第十二条  网上报名时间为2022年10月5日至10月25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2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得补报或修改报名信息。

第十三条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s://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及学院官网(官网网址:https://www.jspi.cn)上公告要求报名。

第十四条 网上报名时,报考类别须选择“定向就业”,定向就业单位为考生工作单位。

第十五条 考生应全面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填报志愿并选择报考点。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初试、复试或录取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考生应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上报名信息填写错误或者填报虚假信息,造成不能初试、复试或录取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第十六条 网上确认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确定公布,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核对并确认网上报名信息。

第十七条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对考生报考材料等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考试资格。考生报考材料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

第六章  初  试

第十八条  考生于考前10天左右,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第十九条 初试按照《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组织实施,时间为2022年12月24日至25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具体安排如下:

12月24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

12月24日下午 英语(二)

12月25日上午 警务硕士专业基础

12月25日下午 警务硕士专业综合

第七章  复  试

第二十条  复试包括专业笔试和综合面试。学院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制定复试录取办法,确定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并提前在学院官网公布。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研究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第二十二条 进入复试阶段的考生,需填写《2023年攻读警务硕士研究生报考资格审查表》,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盖章后交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学院在复试前应当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人民警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第八章  调  剂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初试成绩要求和招生计划执行情况,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制定调剂办法,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发布调剂信息,受理符合条件考生的调剂申请。

第九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体检

第二十五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组织复试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内容为考生的现实表现,包括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二十六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学院在考生拟录取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第十章  录  取

第二十七条 学院按照上级部门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政策规定,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及考生初试、复试成绩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二十八条 警务硕士研究生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考生与其工作单位、学院签订定向培养协议。

第二十九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不得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第十一章  培养与就业

第三十条  警务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为全日制,学制3年,由学院和警务实战部门联合培养,第1至第3学期每学期集中授课6―8周,其余时间在学院、实践基地或工作单位开展课程实践、专业实践,并撰写学位论文。

第三十一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毕业条件的研究生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院对警务硕士研究生实行警务化管理,研究生入校后统一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自备)。

第三十三条  警务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10000元/学年,住宿费标准为1500元/学年。

第三十四条  警务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按照《江苏警官学院警务硕士研究生奖励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五条  警务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工作关系、人事档案、户口、医疗保险等都留在其所在工作单位,毕业后回其所在工作单位工作。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学院不举办考研辅导班、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或开展辅导培训。

第三十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考生和社会监督,对招生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三十八条 学院警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一)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石佛三宫48号江苏警官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二)邮编:210031

(三)咨询电话:025-52880499  025-52888946

(四)学院官网网址:https://www.jsp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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