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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奖学金是多少

责编:张雪丹 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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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础学制内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每位研究生在读期间只能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2万元。

第五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研究生思想政治品德考评分数在75分以上);

(五)学习成绩优异(课程加权平均成绩85分以上),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档案未调入我校的;

(二)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除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

(三)受纪律处分仍在处分期的;

(四)延期毕业的研究生(除因特殊情况休、复学后延期的)。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学校成立延边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组成,主要负责评审办法和名额分配方案的制定,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一般由5至7人组成,由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分管副院长、学科主任、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本学院的评审细则,组织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一)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应当主动向领导小组申请回避;

(三)不得利用领导小组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四)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成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基础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学习)人数为基数按比例进行分配,并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专业)倾斜。

第十一条 评审要充分考虑研究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行为规范方面以及在学术道德、团队意识、科研实践方面的日常表现,并将研究生思想政治品德考评分数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所占比重为评选总分数的30%。

第十二条 对于学术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同时必须具有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科研成果包括在本学科认定的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转化或应用、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获得国家级专业学科竞赛奖励等,成果以质量为先,兼顾数量。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选,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以研究生个人自主申报、导师推荐、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选拔推荐、延边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方式进行评审。具体如下:

(一)研究生本人应向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延边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初步选拔,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人选名单和相关评审材料以及评审工作报告提交至研究生工作部进行审核和备案。

(三)延边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原则、评审程序、申报材料、评审结果等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最终答复意见须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如研究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延边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学校于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对获奖研究生的事迹进行宣传,激发研究生的积极进取精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现有校级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数据来源:延边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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