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辽宁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14〕376号)有关精神,设立“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按照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按学年进行评定。
第二章 获奖比例、标准及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一等奖 15000元、二等奖10000元、三等奖5000元,获奖比例分别为参评人数的20%、30%和30%。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等奖和二等奖两个等级。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4000元,获奖比例分别为参评人数的20%和30%。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
(五)在我校规定的基本学制期内;
(六)研究生期末考试成绩为及格以上。
第三章 评定基本原则
第七条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按照入学考试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折算后的综合成绩)排名确定相关等级,其中,硕博连读的硕士研究生至少享受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推荐免试的硕士研究生全部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第八条 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普通招考方式录取的博士研究生主要依据入学考试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折算后的综合成绩)确定相关等级;硕博连读和申请审核方式录取的博士研究生主要依据入学前的科研成果来确定相关等级,至少享受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
第九条 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按照综合测评成绩排名确定获奖等级,综合测评成绩依据上一学年的学业成绩、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及综合表现所占权重,加权计算得出。
第十条 学业成绩是指在测评学年内所修课程平均分,满分100分;科研能力主要是指在测评学年内发表的学术论文、主持和参与课题、学术获奖等,满分100分;实践能力是指参与社会实习、实践以及取得的实践成果等,满分100分;综合表现指思想修养、学习态度、身心素质、行为举止、志愿活动等,满分100分。
第十一条 具体量化标准原则上可参照如下标准执行:博士研究生综合测评成绩=学业成绩×30%+科研能力×60%+综合表现×10%;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成绩=学业成绩×60%+科研能力×30%+综合表现×10%;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成绩=学业成绩×60%+实践能力×30%+综合表现×10%。各培养单位根据学科特点,参照具体量化标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研究生进行综合测评。
第十二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三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我校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四章 评定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办法,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奖学金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五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指标分配、初评复核、申诉受理以及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定小组负责制定、修订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以及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和复议等工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须报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备案。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七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每年9月中旬向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下达学业奖学金评定名额。名额主要以具备参评资格的研究生人数为基数按比例进行分配,学术型硕士与专业学位硕士名额分别核定。
第十八条 符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条件的研究生须填写《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组织评定工作,初评结果须在本单位网站上公示3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于每年9月底将初评结果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于每年10月中旬前完成初评结果的汇总,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结果在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网站上公示2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申诉,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及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提出申诉,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发放至获奖研究生校园一卡通账户中。
第二十三条 未缴纳学费的研究生,暂停发放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缴纳全部学费后恢复。
第二十四条 我校学制为2.5年的硕士研究生,第三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减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东北财大校发[2015]49号文件)即行废止。
数据来源: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