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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奖学金是多少

责编:张雪丹 202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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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湖南省有关研究生资助的政策要求,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在学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定向生除外)。

第二章 申请条件、标准及范围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等级、标准及比例。

类别年级奖励等级奖励标准
(元/年)
奖励比例
博士一、二年级不分等级12000符合参评资格
三年级、一等1800020%
四年级(硕博连读)二等1500020%
五年级(直博生)三等12000符合参评资格
硕士一、二年级特等100005%
一等800015%
二等500025%
三等300035%
三年级特等1000010%
一等800020%
二等500030%
三等3000符合参评资格

鼓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院系奖学金,奖励范围、标准及发放由各学院自行决定。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专业、方向)倾斜。学院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因素,制定评定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八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当年学业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1. 超出学制年限;

2. 无故欠缴学费;

3. 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不利信息,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行为;

4. 上一学年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

5. 在科学研究工作中,违规操作,且造成严重后果;

6. 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7. 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第九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学业奖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研究生任何时候终止学业的,从下个月起不再享受学业奖学金,并以每学年10个月的时间计算,退还学校已发的学业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根据细则进行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确定本单位的推荐名单,并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于每年秋学期评定,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工作部将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名单提交学校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在每年秋学期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各学院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级研究生起开始执行。原《湘潭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湘大研发〔2015〕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数据来源:湘潭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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