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教[2007]53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标准分为3个档次。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每人每学年不超过10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每人每学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特殊困难学生,每人每学年3000元。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酗酒吸烟等不良嗜好或消费习惯。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学校资助管理中心依据上级分配的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再根据各学院实际在校生人数,分发到各学院。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评审工作,各学院根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年度实施方案,提出本学院享受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提请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学校将通过商业银行如意卡分月发放给受助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资金和资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学院、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积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数据来源: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