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印发的《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冀教财〔2019〕52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以各学院在校生人数为依据,进行名额分配,并对农林水地矿等专业予以5%的倾斜。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3档:1档为每生每年2200元;2档为每生每年3300元;3档为每生每年4400元。资助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学年无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本学年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无奢侈高档消费。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校团委、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工作机构设在学生处,负责该项工作的具体组织与报送。
第八条 各学院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学院评审机构成立。各学院成立由学院副书记为主任,学工办、教学办等科室负责人和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学院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并向全体学生公开;
(二)学生申请。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学院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河北工程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表);
(三)民主评议。辅导员组织班级(或年级、专业)民主评议小组结合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和申请学生的日常消费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将评议结果报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四)学院初评。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和学院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初评,等额确定拟推荐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学生名单报学生处;
(五)学生处评审。学生处对各学院推荐学生名单审查后,组织召开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会,由学生处处长担任主任、各学院副书记、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评审通过后,形成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
(六)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集体研究,研究通过后,将资助名单及档次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报送省教育厅。
(七)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得参加以上任何一级评审机构。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生处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单报财务处,财务处及时将资助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一条 在国家助学金发放过程中,如出现受助学生休学、退学、保留学籍、转学、死亡等不能继续在校就读的情况,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处根据本细则申请条件与评审要求,按程序评审出替换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更换受助学生名单,报财务处发放。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资金和资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学生处、财务处和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国家助学金审核、分配、发放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分配和发放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如发现有学生在国家助学金申请、评审、发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侵害他人利益等违规行为,按照《河北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努力学习,合理使用所获资金,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等公益性活动。各学院要将感恩励志教育融入国家助学金的评选过程,教育学生感恩祖国,励志成才;要加强对受助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引导学生合理使用资助资金,严禁平分、挪用、摊派等违规行为发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工程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校政字〔2017〕14号)同时废止。
数据来源:河北工程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