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 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资助与奖励办法》(海大 研字〔2018〕27 号),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特别说明外,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纳 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 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申请制, 由学校一次性发放 并记入其学籍档案。
(一)申请的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
3. 诚实守信, 品学兼优;
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二)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学术成果:
1. 须属于本学科领域并以中国海洋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申请人为第一作者(人文社科类成果,可申请人导师为第一作者, 申请人为第二作者);
2. 已用于获得奖学金的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三) 评选学年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 学金申请资格:
1. 因个人原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或者其他保留学籍情况;
2. 处于学校纪律处分期限内尚未解除;
3. 超出基本修业年限。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分为学习奖学金、学术(实践) 创新奖 学金、文体和社会活动奖学金、科技竞赛奖学金四项。
第五条 学习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习态度端正且成绩优秀的 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 8000 元/生, 评选时间为硕士二年级的 春季学期(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的硕士研究生为二年级秋学 期), 奖励人数为该年级硕士研究生人数的 40%。
申报具体要求: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课程且成绩合格。
评选方式:按照学院细则规定的课程加权平均分排序评先。 如因特殊原因错过评选的经学院批准后可申请下一年度参评。
第六条 学术(实践) 创新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科研活动中 勤奋进取、成果显著或在专业实践中取得创新成果的研究生。硕 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 8000 元/生, 评选时间为硕士三年级的春季 学期(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的硕士研究生为二年级春季学期), 奖励人数不超过该年级硕士研究生人数的 40%;博士研究生奖励 标准为 20000 元/生,评选时间为博士四年级的春季学期, 奖励 人数不超过该年级博士研究生人数的 30%。
申报具体要求: 具有较强科研能力, 学术成果优异; 或具备 较强实践创新能力,成果优异。
评选方式: 各学院(中心) 奖助工作小组根据申请人学术成 果质量与水平或成果的经济效益、社会评价, 通过组织答辩等方 式进行评选。
第七条 文体和社会活动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文化体育活动 中表现突出或在社会活动中发挥良好组织和服务作用的硕士研 究生。奖励标准为 4000 元/人, 评选时间为三年级秋季学期(基 本修业年限为两年的硕士研究生为二年级春季学期),奖励人数 不超过该年级硕士研究生人数的 15%。具体申报要求及评选方式由各学院(中心) 研究生奖助工作 小组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科技竞赛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全国性或国际性科技 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研究生。奖励标准见下表:
科技竞赛奖励标准
等次 | 奖励标准 | 备注 |
特等奖 | 10000 元 | 奖励对象为团队 (含非全日制研究生) |
一等奖 | 8000 元 | |
二等奖 | 4000 元 | |
三等奖 | 2000 元 |
申报具体要求:( 1)代表中国海洋大学参赛;(2)在教育部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和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联合举 办的“ 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及教育部主办的中国“互联 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全国三等奖(铜奖)及以上奖励。
评选时间:每年秋季学期。
评选方式: 上年度内获奖的团队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委员会申 报,学校审核后一次性发放奖励。
第九条 学校奖助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奖助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院负责学业奖学金评选的组织、奖励名额的分配、各学院(中心)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的审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中心) 奖助工作小组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 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并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十三条 为保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公平、公正、 公开, 各学院(中心) 在确定本单位奖励名单后提交学校奖助委 员会审定前, 须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 学校奖助委员会 审定的奖励名单须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研究生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 可在学院(中心) 公示期内以 书面形式向本单位奖助工作小组提出异议, 奖助工作小组应及时 研究并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中心) 答复 仍存在异议, 可在收到学院(中心) 答复 3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奖 助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奖助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在 5 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评定结束后,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 诚信的行为, 一经查实, 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奖学金评定资格, 收 回该生已获得的奖学金, 并根据《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 定(修订)》(海大学字〔2017〕47 号)进行处理。相关工作人 员在评定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或舞弊行为的, 按照《中国海洋大 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规定(试行)》(海大人字〔2013〕25 号) 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面向 2018 级及以后入学的 研究生施行,其中科技竞赛奖学金面向全体研究生施行。
数据来源: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