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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

责编:张雪丹 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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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试的最低分数要求

1.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复试基本分数线按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划定,“退役大学生士兵”等专项计划的分数线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生源情况等因素综合划定。具体由各专业(方向)复试工作小组按照教育部《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专业学位类)中“A类考生”的基本分数要求,结合报考本专业(方向)上线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确定研究生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及其他学术要求,详见我校将在招生网公布的《北京城市学院关于公布202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分数线的通知》。

2.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加分政策按照教育部及北京教育考试院规定执行(单科不加分)。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须提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请于3月23日12点前将证明材料制作成1个PDF文档,发送到yjszs@bcu.edu.cn,命名为“加分证明材料+考生编号+姓名”)。

3.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分学科门类或专业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该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在报考时和复试时均须出示本人《退出现役证》。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招录考生,不再享受大学生士兵加分政策。考生须提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请于3月23日12点前将证明材料制作成1个PDF文档,发送到yjszs@bcu.edu.cn,命名为“退役士兵专项计划证明材料+考生编号+姓名”)。

4.我校将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执行教育部有关加分政策(单科不加分)。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照最高项加分,享受加分考生以“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提供的信息为准。

二、复试程序、复试时间、地点安排

1.复试程序

考生的复试包括缴纳复试费、资格审查、面试、专业实践能力考核、同等学力加试、体检等主要内容。详见我校研招网公布的一志愿考生复试安排和调剂考生复试安排。

缴纳复试费:复试费100元/人,进入复试考生根据我校研招网公布的一志愿考生复试安排和调剂考生复试安排中的缴费方式缴费。

资格审查:符合复试条件的考生需按照相关要求,在指定时间内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我校提交PDF格式的资审资料原件扫描件,包括二代身份证、初试准考证、学籍学历证明材料、复试政审函调表、诚信考试承诺书、我校复试通知书(在复试安排中下载打印)等。我校提前进行资格审查,通过综合对比“报考库”“学籍学历库”“人口信息库”“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库”等措施,加强对考生特别是报考专项计划、申请加分等有关考生的身份审核,严防复试替考。复试当天,我校还将严格落实“两识别”“四比对”,积极运用“人脸识别”“人证识别”等技术对考生资格进行再次核查。资格审查合格者方通知其可进入其他复试环节。

体检:体检工作我校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我校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我校体检要求。

面试:采用现场面试。坚持并进一步完善“三随机”(随机选定考生次序、随机确定导师组组成人员、随机抽取复试试题)等管理方式,加强面试过程监管,对全程进行录音录像,确保公平公正。我校将实施全程监控,并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因考生面试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等导致考生复试成绩无效,后果由考生承担,我校还将统一对面试视频资料进行复查,复查发现问题的考生同样做上述处理。

2.复试时间、地点安排

一志愿考生2023年3月25日—3月27日,进行复试。

(1)资格审查

材料提交方式:yjszs@bcu.edu.cn

提交截止时间:一般不晚于正式考试2日前,详见复试安排。

(2)复试具体安排由招生办于3月21日前在我校研招网公布。

三、复试比例

除专项计划外,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实行差额复试。各专业(方向)复试工作小组按照教育部《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专业学位类)中“A类考生”的基本分数要求,结合报考本专业(方向)上线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确定合适的复试差额比例,原则上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一志愿上线人数不足的情况除外)。

四、复试考核内容

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专业面试

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专业面试重点考察考生综合素质、专业素养、专业潜力和创新精神与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内容同时涵盖心理素质、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举止和礼仪等内容。各专业相应规定详见我校研招网公布的复试方案。

2.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是研究生复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学校研究生招生和培养的要求,确定外语测试的内容与形式,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3.专业实践能力考核

专业实践能力考核可以采用面试、笔试形式,具体形式培养单位结合本专业特点自定,各专业相应规定详见我校研招网公布的复试方案。

4.思想政治理论考试

报考公共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5.同等学力加试

加试方式为笔试。每门考试时间3小时,试卷满分为150分,90分以上为合格。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加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报考研究生时学历为专科、本科结业的考生需加试,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也须参加。报考公共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不加试。

五、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

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在复试时结合面试进行,直接了解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情况。同时结合“函调”的方式进行,函调的考生政审函,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函调表在我校公布的考生进入复试分数线通知或复试安排中均可下载。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六、复试成绩评定和计算方法

详见《北京城市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方案》。

七、总成绩合成和录取原则

1.各硕士专业(方向)按照考生总成绩(总成绩=初试成绩总分×60%+复试成绩总分×40%)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取初试成绩总分高的考生。初试成绩总分仍相同的情况下,按照专业面试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2.以下情况不予录取:

(1)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低于满分的60%;

(2)专业面试成绩低于满分的60%;

(3)复试总成绩成绩低于满分的60%;

(4)同等学力加试低于满分的60%;

(5)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缺考;

(6)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

(7)体检不合格者;

(8)考试作弊者;

(9)其他违反国家研究生考试相关规定者。

3.“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录取工作应积极落实,实事求是,在不影响培养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按计划录取。

4.拟录取的考生除全日制学习方式非定向就业录取类别外,均须签订相应的协议(后期请点击相应类型进行下载),未按时提交者,将被取消录取资格。

5.被录取的全日制学习方式的非定向就业考生的人事档案必须转入我校,户口将根据学校户籍管理部门要求办理,毕业时采取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调档函将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发放,2023年9月1日前未将人事档案按时调入我校的考生将被取消录取资格。

6.被录取的非全日制学习方式定向就业考生,学校不接收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户口、人事档案、党团关系、工资关系,其工资、福利等待遇由定向就业单位负责;不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一小)基本医疗保险;不享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不发放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不提供非全日制研究生宿舍住宿;毕业后不参加就业派遣,无派遣证与报到证,毕业后回原单位报到。

八、破格复试的原则和条件

对符合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简称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不得跨专业破格复试,调剂考生不得破格复试。专业内需按成绩顺序选拔破格复试考生。

九、考生查询复试、拟录取名单

各专业(方向)复试工作小组提出拟录取名单,报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照教育部、北京教育考试院相关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网址:https://www.bcu.edu.cn/hwdx/

对已录取的新生,我校将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对于考试招生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论何时,一经发现即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十、调剂工作

我校以质量为核心,严格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8〕14号)、《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和《关于做好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制订本单位调剂办法,详细说明接收考生调剂的时间、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调剂复试办法、联系咨询电话等信息,并提前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http://yz.chsi.com.cn/yztj/,以下简称“调剂服务系统”)和本单位网站公布。

对满足国家调剂基本条件的全日制或非全日制考生,在符合我校确定的相应专业报考条件的情况下,可根据自身意愿在全日制或非全日制计划间进行调剂。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2016〕2 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函〔2021〕2号)文件精神,今年我校继续接收非全日制调剂生,但只限于非全日制定向生。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各专业(方向)复试工作小组,根据前述调剂工作原则与政策,并综合考量我校生源质量与生源结构,从“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中择优挑选符合条件的考生参加复试。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我校将在4月15日之前完成一志愿考生复试工作,及时将复试结果通知到一志愿考生。

2.招生办公室将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简称“调剂系统”)上及时公布生源缺额信息及调剂要求。有调剂意愿的考生,可及时登录调剂系统和我校招生网,查询我校调剂相关信息,按要求填报调剂志愿。

3.接收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校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调剂系统”进行,否则无效。

4.调剂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5.调剂基本条件:

(1)我校接收相同、相近专业型学位或对应的相同、相近学术型学位符合条件考生的调剂申请。

(2)须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3)初试成绩(含加分,下同)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4)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

(5)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考生初试统考科目涵盖调入专业所有统考科目的,视为相同)。在全国统一命题科目中,英语(一)、英语(二)可视为相同,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数学(农)和经济类综合能力可视为相同。

(5)第一志愿参加管理类联考且截至2023年9月本科毕业满三年、专科毕业满五年的考生可申请调剂我校公共管理(MPA)专业。

(6)“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招生指标,可择优接收调剂志愿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普通计划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符合我校分数要求,也可申请调入该计划。

6.调剂办法

(1)申请调剂的考生应及时登陆教育部“调剂系统”选择我校尚有缺额的相关专业申请调剂。

(2)我校根据学校的调剂原则,择优形成调剂复试名单,调剂复试名单须经我校招生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3)招生办公室按照学校调剂原则逐一审核名单,向通过审核的考生发正式的复试通知;我校在教育部“调剂系统”上复核复试名单,敦促其上网确认,并通知考生具体复试安排。

(4)我校按照复试工作方案完成考生的笔试和面试后,形成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须经我校招生领导小组审定。

(5)招生办公室结合考生的资格审查结果,逐一审核拟录取名单,向通过审核的考生发正式的拟录取通知,等待考生的最后确认(体检在拟录取后统一组织,不合格者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6)考生接到复试、拟录取相关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研招网确认,否则学校有权取消其拟录取资格。

(7)任何个人不得向调剂考生做出同意复试或同意录取的承诺,违者造成后果的将追究其责任,按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其他事项

1.请考生随时关注我校研招网公布的各项通知公告。

2.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在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

十二、考生接待电话、投诉的监督举报电话和专用监督电话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考生接待电话:010-62321818;

北京城市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考生投诉的监督举报电话:010-62322656;

北京市教育考试研招专用监督电话:010-82837456。

原文链接:https://www.bcu.edu.cn/hwdx/info/1117/16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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