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入住与退宿
第一条 研究生报到时可申请不住宿。需住宿的研究生由学校统一安排,并按规定缴纳住宿费(住宿费以学年度为单位计算)。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中途停止住宿,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其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月份收取(不满一月按一月收取,每学年度按十个月计算)。对违反学校规定自行搬出校外住宿的研究生,学校不退住宿费。
第二条 研究生须按入住时指定的房间住宿,并服从学校的调配。寒、暑假期间,学校将视研究生留校情况统一安排住宿和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入住后不得擅自变更房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借、出租房间或床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房间,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核,报学生工作部批准后方可变更,并在计划财务处、后勤集团宿管中心或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研究生入住时,每人配备房门钥匙一把,办理入住手续时领取。钥匙必须妥善保管使用,不得自行调换门锁。值班室备用钥匙仅供应急开门使用,研究生须凭研究生证等有效证件才可借用。
第五条 入住研究生要求退宿时,须在每年6、7月份(新生在入住后二周内)提交申请,导师签字并经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同意后,由后勤集团宿管中心或物业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家具、物品、设备,检验合格签字后再到学生工作部办理相关手续。如有损坏,需进行赔偿;退宿学生原则上不再安排住宿。
第六条 研究生毕业必须办理退宿手续。退宿时,由后勤集团宿管中心或物业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房间内家具等公有设施,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办理完退宿手续的研究生必须搬离研究生宿舍。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研究生宿舍用电用水标准按国家及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根据鄂价费【2006】183号文件精神,免费额度为用水3吨/月·生,用电8度/月·生),超出部分由学生自己承担。
第八条 研究生宿舍楼每天23:00至次日6:00关闭大门,晚归者一律出示研究生证或相关证件登记后,经门卫许可方可入内。
第九条 研究生应爱护公物,按规定使用宿舍楼和宿舍内各种公共设施,并应妥善保管。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到门卫值班室登记报修;如属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
第十条 研究生宿舍内务、卫生、美化属于研究生自理范围。每间研究生宿舍必须建立轮流值日制度,每天由研究生轮流值日清扫,做到窗明地净、物品整齐。做到墙面无球印、脚印,无乱写字迹和乱贴字句。宿舍清扫垃圾必须在每天8:00前,或晚上8:00后扫到门口走道边,由清洁工统一清除,其它时间,须主动清理到垃圾桶内,不得清扫到走道上。
第十一条 研究生宿舍楼出入口、走廊、楼梯等公共场所或消防通道,必须保持通畅和空旷。禁止在以上地方停放自行车和堆放任何物品。自行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必须按指定位置摆放整齐。
第十二条 研究生出入宿舍楼携带大件行李及贵重物品时,必须到门卫值班室登记,征得门卫同意后方可进出。
第十三条 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得在研究生宿舍内集会、游行、示威等非法组织活动。组织策划者交由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在研究生宿舍内进行各种商业宣传、服务等活动,一经发现收缴全部物品,并送保卫处处理。若属需要,须到研究生院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研究生宿舍内禁止以下行为:
1、故意损坏宿舍楼和宿舍内各种公共设施。
2、在研究生宿舍内聚众起哄、打、扔、摔、砸、烧等不安全行为。
3、在宿舍楼内从事打球、溜冰、大声喧哗等影响和妨碍他人生活和学习的活动。
4、将剩饭、剩菜以及容易堵塞水管之物倒入池内;从窗户向外泼水、抛果皮、纸屑及其他垃圾杂物。
5、燃烧废弃物;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炉、电炉、热得快、电饭煲等;私拉电线、私自换保险;使用蜡烛等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及人身安全的用火、用电;使用劣质充电器、路由器等“三无”(没有质量合格证明、没有产品名称、没有厂家厂址标识)电器。
6、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危险品带入研究生宿舍。
7、饲养宠物。
8、打麻将或赌博行为;酗酒滋事;观看、传播反动、淫秽出版物;盗窃或抢劫公私财物,敲诈勒索钱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攻击侮辱他人,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侮辱他人人格;传播封建迷信思想、非法组织活动及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其它行为。
9、私自留宿亲友、异性及其他外来人员。
第三章 会客制度
第十六条 研究生宿舍内采取会客登记制度,非本楼人员进楼必须先到该楼栋值班室登记,经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入内。
第十七条女生宿舍楼实行封闭管理,禁止男性进入。男生宿舍楼晚上21:00之后,女性不得进入;晚21:30之前,女性必须离开男生寝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凡违反本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根据《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校学生工作部。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