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把奖助与育人紧密结合,培养研究生的思想品德、科学精神、实践能力和人文素养,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最终实现成长成才。
(二) 基本原则。统筹经费、强化激励、保障有力、公平竞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按照学位层次分为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按照学习形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按照学位类型分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研究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奖助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社会奖助金、新生奖学金和“三助一辅”岗位津贴等。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并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除在职人员之外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 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支出,资助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除在职人员之外的全日制研究生。
(三) 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更好地完成学业,并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除在职人员之外的研究生。
(四) 社会奖助金是指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和助学金。按协议规定执行。
(五) 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推荐免试录取的硕士研究生。
(六) “三助一辅”是指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其主要功能是培养锻炼研究生的综合能力。“三助一辅”岗位津贴主要用于补助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支出。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纪委、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财务处负责人、学院负责人代表、研究生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奖助金名额分配方案,协调和监督研究生奖助金评审过程,审定学院制定的研究生奖助金评定实施细则和初评结果,裁决有关申诉等。
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作为学校研究生奖助金评审领导小组的秘书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学院(含医学部、电信学部、金禾中心、前沿院,下同)成立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包括分党委、党工委、总支书记、院长、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或副院长)任主任委员,系所负责人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受理研究生奖学金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和受理申诉等工作。
第二章 组成与标准
第六条 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硕士研究生,一年级为每生每月500 元,至多发放12个月;三年级为每生每月600元,至多发放10 个月,区间为秋季学期9月至春季学期6月;对于二年级研究生,由学院负责征求研究生意见后确定,或者沿用一年级的方案,或者提前采用三年级的方案,每年7月10日前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执行。博士研究生,各年级均为每生每月1250 元,每年至多发放12个月。
第七条 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硕士研究生为每生每年20000 元,博士研究生为每生每年30000元。按国家下达名额奖励。
(二) 学业奖学金
1.硕士研究生。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三个等级。
特等奖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奖励比例不超过20%;一等奖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奖励比例约为30%;二等奖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奖励其余符合基本条件的研究生。以各年级实有人数(不含在职人员)为基准计算奖励名额。
2.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通过前,只设一等奖,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奖励全体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通过后,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三个等级。特等奖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0元,奖励比例不超过20%;一等奖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奖励比例约为30%;二等奖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奖励其余符合基本条件的博士研究生。以各年级招生录取人数(不含在职人员)为基准计算奖励名额。
(三) 社会奖助金奖励、资助标准和名额按相关协议执行。
(四) 新生奖学金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三个等级。
特等奖奖励标准为每生10000元,全校奖励约50名硕士研究生;一等奖奖励标准为每生3000元,奖励比例约为免试录取硕士研究生的40%;二等奖励标准为每生1000元,奖励其余免试录取硕士研究生。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定
第八条 资格
学校统筹评定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社会奖助金和新生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当年不得享受学业奖学金。社会奖助金依据设奖人的意愿进行奖励,可以与国家奖学金或者学业奖学金兼得。新生奖学金可以和国家奖学金或学业奖学金兼得。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但申报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具备奖学金参评资格。
评定期间,因私出国留学、生育、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不具备奖学金参评资格。
已毕业研究生、学习时间超出3学年的硕士研究生、超出4 学年的普通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超出5学年的直博生均不具备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九条 申请
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由研究生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初评,学校审定。
申请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学风端正,精勤求学,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专业实践和社会实践。
第十条 评定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一) 国家助学金由研究生院直接设定。
(二) 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由学院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委员会在学校下达的名额或比例内负责组织初评。
1.对于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特等学业奖学金、一等学业奖学金和新生奖学金奖励推免生。在录取阶段,根据推免生综合评价结果以及录取学院认为应予考察的其他要素统一进行综合评定。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统考生。
2.对于二年级硕士研究生,在第二学年初,根据第一学年的思想品德、课程成绩、科研成果、学科竞赛和社会实践等要素统筹评定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获得者。按相同比例分别计算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名额。
3.对于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原则上延用上一学年的评定结果,学院党政联席会也可以做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在第三学年初,根据第二学年的思想品德、科研成果、学科竞赛和社会实践,以及“三助一辅”等要素综合评定国家奖学金获得者。
4.对于中期考核通过前的博士研究生,在博士研究生录取阶段,根据选拔考核成绩以及录取学院认为应予考察的其他要素综合评定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其他符合基本条件的博士研究生评定为一等学业奖学金获得者。
5.对于中期考核通过后的博士研究生,根据博士研究生阶段的思想品德、中期考核成绩、社会公益活动表现、学科竞赛成绩和“三助一辅”工作完成情况等要素统筹评定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获得者。
(三)社会奖助金由学院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协议规定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 公示
学院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委员会在确定本单位拟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间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材料提交至学院评审委员会秘书。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申诉人对本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收到答复的两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研究生奖助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申诉材料提交至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的裁决决定为学校最终决定。
第四章 发放与终止
第十二条 发放
学校累计资助时间,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学年,普通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均不超过4学年,直博生不超过5学年。超出学校资助期限后,如需继续在校学习,博士生可向导师申请资助。
(一)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二)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在资助期限内,对于在中期考核中分流的博士研究生,如果保留博士研究生学籍,则继续按中期考核前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如果变更为硕士研究生学籍,则按硕士研究生对待。
(三) 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四) 新生奖学金在新生注册入学后一次性发放。
(五) 社会奖助金按协议规定发放。
第十三条 终止
在资助期限内,因转博、毕(结)业和退学等缘故终止硕士学籍的硕士研究生,自学籍终止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硕士国家助学金。因转硕、毕(结)业和退学等缘故终止博士研究生学籍的博士研究生,自学籍终止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博士国家助学金。
在中期考核中被分流但仍保留博士研究生学籍的,不再享受博士学业奖学金。
普通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转博以后)享受资助的时间累计满3学年,直博生满4学年的,如果没有取得中期考核结果,学校停止发放学业奖学金。
对于因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学校取消其纪律处分期间的学业奖学金。
对于已颁发的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社会奖助金和新生奖学金,如在申请材料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学术不端等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一经查实,学校将撤销荣誉,并追回奖金。
研究生短期出国(境)(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和休学期间,学校暂停发放助学金,返校复学后,次月起恢复发放助学金,其中因停学创业、怀孕生产和健康原因(包括身体疾病、心理疾病和精神疾病)休学者,资助期限顺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当国家标准发生变化时,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学业奖学金、新生奖学金所需资金由学校预算安排经费。
社会奖助金在捐赠收入中列支。
第十五条 学校安排基础与人文社科专项资金,择优资助哲学(01)、法学(03)、教育学(04)、文学(05)和理学(07)等学科门类以及理论经济学(0201)和医学基础学科(1001、1004 和1007)等一级学科的优秀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从事自选基础课题研究过程中培养博士研究生,切实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每年300万元,其中100万元用于支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后备人才专项支持计划”博士研究生培养。具体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学校安排工程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项资金,推进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加强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临床训练。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将为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设立“绿色通道”,鼓励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七条 已领取学业奖学金和新生奖学金的研究生,因转博或转硕、毕(结)业和退学等缘故,在学年中途终止学籍时,根据当前学年学籍存续时间退还学业奖学金。在三个月以内、六个月以内、九个月以内终止学籍的,分别按所得奖学金总额的75%、50%、25%计退,超过九个月的不再退还。
第十八条 各学院依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核准、备案后,在学院公布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学院、国家重点实验室、前沿科学技术研究院等研究生培养基层单位依托导师科研和技术创新经费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普遍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奖励与资助水平,吸引优秀生源,确保博士研究生专注于学习和科研。
鼓励学院在学校核拨经费总额的基础上,积极筹措经费,自主建立奖助体系。学院在不违反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本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结合本学院研究生教育特点,申请自主设立奖助项目、自定奖助标准和评定细则的试点工作。方案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十五条自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其余各条款自2021级研究生开始全面执行。原《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法》(西交研〔2017〕8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