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秀、科研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3 万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 万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一次性奖励,名额以当年上级下达指标为准。
第三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和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主要依据课程学习成绩、论文研究进展和取得科研成果、创新实践竞赛等方面进行评定。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一年级学业奖学金 1 万元,奖励满足当年参评资格的研究生;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分两档,一等学业奖学金 1.5 万元(比例 60%);二等学业奖学金 1 万元(比例 40%)。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分三档,一等学业奖学金 0.5 万元(比例不高于 15%);二等学业奖学金 0.3 万元(比例不高于 25%);三等学业奖学金 0.2 万元(比例不高于- 3 -35%)。由学校评定的硕士研究生“创新人才”一年级可提前申请参加学校助研、助教、助管岗位,按 800 元/月,共 10 个月的标准。学校根据上级拨款和学校实际情况,对学业奖学金的等级、奖励标准、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研究生助学金
第十条 研究生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指全脱产学习,入学时档案、人事关系全部转入我校,并且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1.3 万元/年,并由导师发放 1-2 万元/年的助研劳务费(原校内助学金)用于支持研究生在校学习生活,每年由研究生院统一收取并发放。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0.6 万元/年,硕士研究生参与导师科研项目的,导师根据研究生的贡献度发放 200-1000元/月的助研劳务费。
第十二条 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后可应聘学校提供的助教、助管岗位,津贴标准由用人单位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专业学位研究生实习期间,如果实习单位提供了实习津贴,导师可以不发助研岗位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