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3 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 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3—活动。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或者学习成绩优良,在国际、全国性大学生高水平专业竞赛中成绩优秀,发展潜力突出;或者学习成绩优良,担任主要学生干部,积极参与组织学校各类活动和社会实践,在服务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参评资格:
(一)在学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在学期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或重修记录者;
(四)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拖欠学费者、住宿费者。
第七条 各学院根据自身情况,科学合理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对于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