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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奖学金是多少

责编:张雪丹 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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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科研经费计划是为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解决重大战略问题,储备战略人才,支持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科学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满足创新性人才培养需求建立的以科研经费支撑博士研究生培养的一种新机制。导师每招收 1 名科研经费计划博士研究生,需使用科研经费在博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内发放科研经费计划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以下简称“助研津贴”)。

第二十五条 助研津贴的构成标准及发放方式如下(见附件 3):

(一)助研奖励津贴。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每学年开学初,招生导师提交薪酬发放清单,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后,一次性发放助研奖励津贴到学生银行账户,发放标准为 10000 元/生;

(二)助研基本津贴。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每月 15 日前,招生导师按月提交薪酬发放清单,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后,发放助研基本津贴到学生银行账户,发放标准为 3500 元/生。

第二十六条 发放助研津贴时,导师可同时使用一个或多个经费项目提供给学校发放。若从在研科研项目发放助研津贴,需确保助研津贴发放对象实质参与了该项目研究工作,并需符合该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招生导师在新生入学前负责提供其所招收科研经费计划博士研究生的助研津贴发放计划(可使用一个或多个经费项目),列明培养单位名称、导师姓名、博士研究生姓名、入学时间(年级)、专业名称、计划发放日期、经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类别、拟发放金额等信息,并附上相关佐证材料,确保项目经费的额度充足,项目开支范围、项目执行期等应符合经费管理要求,对经费开支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培养单位负责汇总、初审本单位招生导师提交的助研津贴发放计划、实际发放情况总结、助研津贴发放计划变更申请等材料,提交研究生院审核。培养单位应定期检查和督促招生导师按时足额为科研经费计划博士研究生发放助研津贴,确保学生的资助待遇。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院负责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会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科研经费计划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计划、助研津贴发放计划变更申请,负责定期检查实际发放情况等材料。

第三十条 助研津贴发放管理

(一)获得助研津贴资助的博士研究生须承担科研助手工作。若博士研究生未按要求承担科研助手工作,经培养单位核准后,招生导师可向研究生院申请调减发放该生当学年的助研津贴,本学年度的助研津贴最低发放标准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 号)相关规定执行,即招生导师按博士研究生学业助学金国家财政投入额度标准(博士研究生 1250 元/月)发放助研津贴。

(二)入学一年后的科研经费计划博士研究生应符合本规定第六章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研究生奖助金基本申请条件。如上一学年度出现本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五条列出的不具备研究生奖助金参评资格情形,本学年度的助研津贴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 号)相关规定执行,招生导师按博士研究生学业助学金国家财政投入额度标准(博士研究生 1250 元/月)发放助研津贴。

(三)对于博士研究生出国(境)、休学、退学、提前毕业等学籍异动的情形,助研津贴发放管理按本规定第八章考核与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如因各种原因退出博士研究生培养的,自学校学籍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停发助研津贴。

(四)博士研究生入学后,若因上级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学生学籍变动等客观原因确需变更原助研津贴发放计划的,招生导师应及时提出发放计划变更申请,附相关佐证材料,由培养单位出具初审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发放计划变更申请获得学校审核通过前,招生导师应按原发放计划继续执行

具体内容请查看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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