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我校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的有关要求以及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的《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0〕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校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第四条 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和社会捐助等。
第五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组织机构及职责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由校院二级共同完成。学校设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有关政策,统筹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终评等工作。各学院设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由各学院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进行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初步评审及公示上报等工作。
第二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条件及奖助标准
第六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一)申请条件
1.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突出。有公开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取得发明专利、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竞赛奖项优先,参评科研成果应是以上海海事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第一作者)。
2.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同等条件下,有获得过“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党员”“优秀团员”等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学生优先。
3.申请面向新生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要求入学成绩或考核评价结果优秀,并在入学前一年内取得突出成绩。
4.在规定学制内的研究生,因国家和单位资助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外学习的,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未在校学习的,在此期间原则上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超出学制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二)奖励标准
博士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本硕博连读的学生也参照此进行。
(三)名额分配
研究生院按程序根据上级组织下达的当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额度进行名额分配,详细见当年评选通知。
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将考虑航运、物流、海洋三大学科群,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由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一分配,以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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