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面向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实践能力出色,发展潜力突出。
第四条 须提交一封专家推荐信,撰写推荐信的专家必须具有正高职称,对申请者的研究领域要有深入的了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一)处于休学期间或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
(二)出现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或未按时注册情况;
(三)第二次参评时重复使用第一次已获该奖项申请材料;
(四)在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相关处分;
(五)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分配名额由市教委、市财政局审定后下达。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0000元,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0000元。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学校成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每年评审的名额分配方案,指导和监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审定评审结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应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学习和科研能力为基本条件,结合学院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初评。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在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在学院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复审。初评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将初评名单提交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复议。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果学生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提请领导小组裁决。
第十四条 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对当年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材料报送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在评审结束后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获奖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评审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若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学校会对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1日起实施,2020年12月1日印发的《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沪经贸大办〔2020〕1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