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规范奖助管理,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学校统筹国家财政拨付的研究生培养经费、自筹经费、研究生学费、导师经费以及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奖、助学金。强化以科研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充分调动导师和研究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人才培养,提高培养质量。
第三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助学金、“三助一辅”津贴(助研、助教、助管和兼职辅导员)、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社会捐赠奖助学金等。
第四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除外),各类奖助学金面向对象详见附表。第五条各学院(包括学院、所等学校二级培养单位,下同)可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设置、发放奖助学金。
第二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学年评审一次,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奖励标准为3万元/人,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2万元/人。第七条有关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评选办法详见《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附件1)。
第三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第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比例、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并在每学年初下达奖励计划。
第九条有关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奖励标准详见《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附件2)。
第四章研究生助学金第十条研究生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助学金标准为1.5万元/年,按月发放,每月1250元;硕士研究生助学金标准为0.6万元/年,按月发放,每月500元。
第十一条有关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详见《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附件3)。
第五章研究生“三助一辅”津贴
第十二条研究生“三助一辅”(助研、助教、助管、兼职辅导员)津贴用于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在学校科研、教学、管理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第十三条有关“三助一辅”工作规定详见《华东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参与“三助一辅”工作的实施办法》(附件4)。第六章研究生困难补助第十四条学校综合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全面、认真部署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的助管、助教岗位以及各类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聘用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给予其经济上的补助。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研究生困难补助基金”,对因本人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研究生给予临时性困难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给予年度困难补助。
第十七条有关困难补助具体操作,按华东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章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负的财政贴息方式。
第十九条借款学生在学籍发生变动,如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
第二十条对应征入伍或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借款学生,以及其他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可以给予代偿的情形,经批准后其贷款本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实行代偿。
第二十一条有关国家助学贷款具体操作,按国家、经办银行及学校现行有关办法执行。第八章社会捐赠奖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社会捐赠奖助学金是由社会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出资在校设立的奖助学金,通过奖励或资助的方式给予研究生一定的鼓励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社会捐赠奖助学金评选办法按照捐赠协议书中的约定执行。有关社会捐赠奖助学金评选详见《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社会捐赠奖助学金管理办法》(附件5)。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方案自2021年9月1日期施行,2021级及以后入学研究生适用本办法,2020级及以前入学的研究生延用原办法。
第二十五条从2022级开始,符合以下情形的博士生的学业奖学金由导师承担:(一)所有科研博士生;(二)导师当年招收的第二名及以上博士生;(三)校外兼职导师招收的所有博士生。
第二十六条从2022级开始,符合以下情形的博士生的助学金由导师承担:(一)所有科研博士生;(二)导师当年招收的第三名及以上博士生;(三)校外兼职导师招收的所有博士生。
第二十七条本方案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