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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奖学金是多少

责编:张雪丹 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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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根据《复旦大学研究生奖助方案实施办法(暂行)》有关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统筹财政拨款和学校资金设立,包括优秀学业奖学金和学年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已注册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和非在职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不包括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可以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状态的研究生,不得参评研究生学年学业奖学金。

第二章标准、比例和条件

第四条优秀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统筹国家财政拨款和学校资金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和非在职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学校根据各院系全日制非定向的博士研究生、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及非在职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的总人数,按博士研究生0.25万元/年、硕士研究生0.2万元/年的生均标准,核拨优秀学业奖学金经费,由院系自行决定评奖比例、等级设置和奖励标准。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除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外)学费的20%作为优秀学业奖学金专项资金,由各院系制订评审办法并负责实施。

第五条学年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统筹国家财政拨款和学校资金设立,用于鼓励2014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定向的博士研究生、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及非在职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认真完成每一项学业要求。学校根据各院系符合参评条件的研究生人数,按博士研究生0.75万元/年、硕士研究生0.6万元/年的生均标准,核拨学年学业奖学金经费。院系自行决定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设奖方式和评选要求,重点考察学生在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科研学术等方面的表现。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最高奖项的奖金标准,不得超过同学历层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

第七条2014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直博生,在资格考试通过前(原则上为两年)参评硕士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从通过资格考试的下一学年起,参评博士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

第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三)诚实守信,为人正派,遵守公德;(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该学年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无故未注册的;(二)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四)违反园区住宿管理条例被书面通报批评的;

第十条研究生第一学年的优秀学业奖学金,依据研究生的入学考试成绩、思想品德和科研潜力等综合情况进行评定。研究生第二学年及以后学年的优秀学业奖学金,依据研究生上一学年思想品德、公共事务参与、课程成绩和学术成果等综合情况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或冠名奖学金。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二条复旦大学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领导和统筹全校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协调和监督各培养单位(以下简称“院系”)的评审工作,并审议相关申诉事项。

第十三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制定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意见,对学业奖学金名单进行审核,受理相关申诉事项,并向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院系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包括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副院长(副系主任)、学生工作首要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应依据奖励优秀研究生、支持研究生学业的原则,起草本院系的《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简称“评定细则”)。评定细则经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生效,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五条院系根据评定细则,组织评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应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六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公示期间向所在院系的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予及时答复。申诉人对答复意见有异议的,可向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并由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四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记录应在学生毕业离校前记入其个人档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证明应在研究生毕业前发放。

第十八条研究生出现以下情况的,调整学业奖学金:(一)被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的,相应取消其学业奖学金荣誉,研究生应退还已发放的学业奖学金获奖证明和奖金;(二)退学或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取消所在学年的学年学业奖学金荣誉,研究生应退还所在学年的学年学业奖学金奖金;(三)已进入博士培养阶段的研究生,如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须退还已获优秀学业奖学金、学年学业奖学金中高出本院系同类型硕士研究生的部分。

第十九条研究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撤销相应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荣誉,研究生应退还已发放的学业奖学金获奖证明和奖金。

第二十条学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校奖(助)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学校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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