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新生学业奖和综合学业奖两类,评定等级原则上应分为一等(1000元/月)和二等(500元/月)。新生学业奖按入学当年9-12月份在校有效月份核算,综合学业奖按评定当年在校有效月份核算。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基本学习年限核算,学制是2年或3年的计算至毕业当年6月份,学制为2.5年的计算至毕业当年3月份。
第四条 学校按照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符合资助条件的硕士研究生人数30%和70%的比例下达一等和二等学业奖学金总金额。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在严格按照下达学业奖学金总金额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办法与覆盖面。
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
第五条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在基本学习年限内,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评审。评定时间和评定依据建议如下表所示。其中,评定依据应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进行明确和细化。
第七条 评定当年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硕士研究生不能参评当年度学业奖学金:
(一)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二)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三)受到校级处分且尚未解除;
(四)评定当年受到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处分和处理;
(五)修读课程和学业成绩不满足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基本学业要求;
(六)经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认定为不合格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研究生院统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主管领导、研究生导师、教务管理人员、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本单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并明确学业奖学金无参评资格的负面清单。各单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奖学金申报、评定等具体工作,并对本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定中的问题进行决策。
第九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依据本单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组织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各单位在确定本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后,必须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院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审定结果公示结束后,学校将当年的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硕士研究生。
第十条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定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在学校公示前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
第四章 学籍异动情况的处理
第十一条 硕博连读(硕转博)。硕士研究生通过硕博连读转入博士阶段学习,转博当年其硕士学业奖学金等级与最近一次评定等级相同,根据转博当年以硕士身份在校的有效月数,按月核算(以12个月/年计)累计其学业奖学金总额,于转博后3个月内一次性发放。其在博士阶段的学业奖学金评定和发放,依据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博士转硕士。对于经研究生院批准由博士转为硕士培养的研究生,自学籍异动生效起不再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十三条 提前毕业。对于经研究生院批准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其毕业当年学业奖学金与最近一次评定等级相同,根据毕业当年在校有效月数按月核算(以12个月/年计)累计奖励金额,于毕业后3个月内一次性发放给硕士研究生。
第十四条 休学和复学。对于在基本学习年限内,经研究生院批准因国内外访学、联培而休学的硕士研究生,需参与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在学业奖学金发放时,若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状态为休学,学业奖学金暂停发放。在硕士研究生复学后,可一次性补发基本学习年限内停发的学业奖学金。
对于因其他原因休学的硕士研究生,不参与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在复学后6个月内,培养单位需对其进行综合评估,对考评合格者评定学业奖学金等级,学校将一次性补发基本学习年限内停发的学业奖学金;对考评不合格者,休学期间的学业奖学金将不再补发。
第十五条 延期。对于经研究生院批准延期的硕士研究生,延期前基本学习年限内的学业奖学金按最近一次评定等级按月核算,在年底前一次性发放,在延期阶段不再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十六条 结业。对于经研究生院批准结业的硕士研究生,结业当年基本学习年限内的学业奖学金按最近一次评定等级按月核算,在结业后三个月内一次性发放。
第十七条 退学与开除学籍。对于在基本学习年限内退学或开除学籍的硕士研究生,在离校当年不再参评学业奖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指年、年度均为自然年。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自2021年9月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起执行。2020级硕士研究生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具体方案由各培养单位确定。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学生处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