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从 2014 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培养资助体系实施方案》(2014 年 3月 31 日 校务会审议通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北京邮电大学全日制研究生(不含MBA、MPA、MEM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及有工作单位的定向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在投入全部国家拨款的基础上,将部分学费收入用于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培养资助体系实施方案》,具体情况见原文链接
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热心班级和社会公益活动。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1. 参评当年无故不按规定完成学期注册的研究生;
2.在学术研究中,有违反《北京邮电大学学术与道德规范管理办法》;
3. 因违反校规校纪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研究生;
4. 学业奖学金评定时,学籍状态为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的学生(新生除外)
第五条 学业奖学金实施动态管理模式,每学年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同时评定,每年评定一次。国家奖学金与学业奖学金可兼得,但学术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第六条 入学第一年学业奖学金应综合入学考试总评成绩、潜在科研素质等情况进行评定,以后每年根据学习和科研表现等动态评定。一般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评定:
1. 以推荐免试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入学第一年全部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以后每年根据学习和科研表现参与评定;
2. 入学第一年,一等学业奖学金评定中优先考虑第一志愿报考北邮的硕士研究生,以后每年根据学习和科研表现参与评定;
3. 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的第一年可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以后每年根据学习和科研表现参与评定;
4. 参加行政保研、研究生支教团推免专项计划研究生,开始正式学习的第一年可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以后每年根据学习、科研及工作表现参与评定;
5. 自 2014 级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入学第一年按照录取当年的情况予以评定。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含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学生事务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处和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导师代表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名额分配方案,统筹、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八条 各学院/研究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成员包括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研究生教学副院长、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等。学院/研究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的制定以及相关组织等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研究院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并在全院范围内公布,同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十条 各学院/研究院根据评定细则和名额组织本院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经各学院/研究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研究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本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四条 学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与课程成绩一起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如因参加联合培养项目出国,学业奖学金照常发放。
第十六条 在学业奖学金评定后,当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者,撤回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
1. 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
2. 因违反校规校纪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3. 在学术研究中,有违反《北京邮电大学学术与道德规范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在获得当年学业奖学金后退学的,按照实际在读月份核算,不在校月份的学业奖学金需退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 2017 年 9 月 12 日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自 2017 年 9 月起执行,解释权在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