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优质生源,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研究生在学期间从事创造性的科学研究,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5〕219 号)和《北京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学校设立“北京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北大学业奖
第二条 北大学业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国家招生计划内攻读北京大学学术学位的不享受工资待遇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 2017 级及以后博士研究生)。人事档案不转入本校的研究生以及专业学位和其他经特别说明的研究生教育项目招收的研
第三条 北大学业奖学金的经费由学校负责筹集,并按规定统筹利用国家财政拨款、学校专项经费、学费收入、导师科研经费、社会捐助和其他学校自筹资金等。
第二章 预算分配、等级标准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北大学业奖学金在各学院(系、所、中心)的经费分配主要依据学科特点、招生规模和培养绩效等因素进行综各院系按照学校下达的经费预算评定北大学业奖学金,当年未使用完的经费可由院系统筹并专款专用,使用办法报北京大学研究生奖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研究生奖助办公
第五条 北大学业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培养费和部分生活费支出。学校设定北大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作为指导性意见。各学院(系、所、中心)可在预算范围内结合学科特点、人才培养需求等因素确定本单
第六条 研究生获得北大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3.学业成绩优良,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和参与社会实践,并取得良好进展或成果:
4.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5.无有损学校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研究生获得北大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处于延期阶段的研究生不再参加北大
第八条 获得校长奖学金的研究生不能同时获得北大学业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北大学业奖学金的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条 北京大学研究生奖助委员会和北京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有关学业奖学金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领导,审定北大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办法,对北大学业奖研究生奖助办公室负责全校研究生北大学业奖学金的日
第十一条 各学院(系、所、中心)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有关学业奖学金的重大问题进行决各学院(系、所、中心)应按照本办法,在保证学校规定的获奖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结合本单位特点及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
第十二条 新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应在入学考试复试阶段进行。学院(系、所、中心)发放研究生新生录取通知书时,须通知新生本人是否获得北大学业奖学金以及奖学金的等级北大学业奖学金实行年度动态评审,由各学院(系、所、中心)组织每年度的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北大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应综合考虑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研状况和工作学习态度等各方面的情况,并应在奖学金评定中体现促进竞争、奖励优研究生在学年内有下列情况者,原则上不能参加下年度北大学业奖学金的评定:(1)违反校纪受到处分、且处分未解除者;(2)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3)在科研工作或实验中造成重大损失者;(4)其他不符合获得北大学业奖学金
第十三条 各学院(系、所、中心)确定本单位获奖名单和等级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系、所、中心)将评定结果报送研究生奖助办公室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2
第十四条 对北大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各学院(系、所、中心)公示期内向所在院系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领导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 5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申诉人对院系领导小组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内提出申诉。研究生奖助办公室负责受理异议,并负责组织对相关异议的处理。
第四章 发放管理
第十五条 北大学业奖学金原则上每学年分两次发放,每学期研究生报到、注册后,学校将按规定额度发放其学业奖学金。发放时间一般为注册时间结束后对于 2013 级(含)以前的研究生,学校以学费冲抵的方
第十六条 获奖研究生在学年度内发生退学、休学、因参军保留学籍、博转硕或提前毕业等学籍异动时,应按如下规定处理北大学业奖学金,并退还已经提前发放的奖学金。
(1)退学的研究生从异动审批后的下月起,不再享受北
(2)休学和因参军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在其休学和保留学
(3)博转硕研究生自其转硕后的下一学期开始,不再享受北大博士学业奖学金,并由其所属院系按硕士标准对其重新评
(4)研究生在学年内提前毕业者,其学业奖学金在毕业后停止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大学校本部研究生,医学部和深圳研究生院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2017年6月14日十二届党姿第224次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本校以前的有关规定中有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北京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