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招生工作质量,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学院进行的推免生接收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对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四条 推免生接收工作是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激励高校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是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
第五条 推免生工作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各学院均应制订科学、规范、明确的接收标准及公开透明的操作程序,严守招生纪律,按学校要求认真执行公示制度。
第六条 进行接收工作,应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综合评价、择优选拔。在对考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核。
第七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推免生的接收工作,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推免生接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学院应在本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订本学院接收推免生工作办法,具体实施本单位推免生的接收工作。
第八条 推荐免试名额占各专业招生计划,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对推免生规模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我校推免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且具有所在高校的推荐资格。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专业成绩或综合成绩在所学专业名列前茅,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学业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五)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六)满足申请学院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接收要求和程序
第十条 各学院依据本办法制订本学院接收推免生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备案后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各学院拟接收硕士推免生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总招生计划的50%,各专业须留出一定比例招生计划用于考试招生。超比例接收推免生的,须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推免生的接收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学院公布接收推免生的程序、要求和预计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根据学校各学院要求进行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
1.四级或六级成绩单和在校学习成绩单(须加盖学校教务处或院系公章);
2.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教材、专利或其他可体现学术能力的成果和获奖证书(须提交原件的扫描件);
3.个人自述(1000 字以内,主要说明个人情况及申请理由,要求手写签名)。
(三)各学院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
(四)各学院对申请者进行复试。各学院应制订针对推免生申请者的复试办法、复试程序和复试内容,择优选拔,确定拟录取推免候选人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复试成绩60 分为合格,不合格不予录取。
(五)拟录取推免候选人,按照教育部规定,在学校各学院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教育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完成网上报名,接受并确认拟录取学院发放的复试和待录取通知,逾期未确认者视为放弃。
(六)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汇总各学院拟接收名单并进行初步审核后,提请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拟录取推免生按教育部要求进行数据上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我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存在舞弊现象的;
(二)在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
(三)不符合体检要求的;
(四)其他影响录取的事项发生的。
第四章 奖助体系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的推免生将获得一等新生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校以“奖励优良学生,提高教育质量,补助基本生活,提高整体待遇,优化结构机制,促进科学发展”为目的,建立长效、多元的研究生奖助体系,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无固定收入且档案转入学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由奖学金系列和助学金系列组成,奖学金系列分为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为60%)和学校奖学金,助学金系列分为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助学金(助管津贴、助研津贴、临时特困补助)。优秀研究生还可申请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奖、优秀研究生毕业生、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质量提升奖励、国家公派奖学金项目和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等。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及各学院应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和年度研究生招生文件精神,做好接收推免名额、复试录取办法、拟录取推免生名单(含姓名、复试成绩等)、咨询申诉渠道等推免招生重要信息的公示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即取消推免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其学籍,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院推免生的接收工作,严肃招生纪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加强自律,维护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信誉和国家研究生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制度的公信力。推免工作相关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本学院推免招生的应主动回避,有非直系亲属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应向学校主管部门主动声明报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在实施过程中与教育部、北京市教委等教育主管部门当年下发文件政策不一致的,以当年文件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