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贯彻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紧扣新时代高素质过硬公安队伍建设需要,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改革要求,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主动接受考生、纪检监察督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条 我校招收的硕士研究生,按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2种类型,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2种类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我校是公安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是“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现有公安学、公安技术、法学、国家安全学4个一级学科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警务、法律、电子信息、公共管理4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第五条 我校现有马克思主义学院、法学院、犯罪学学院、警体战训学院、公安管理学院、国家安全学院、治安学院、交通管理学院、侦查学院、信息网络安全学院、涉外警务学院等11个教学学院,专任教师600余人,在校研究生3300余人。
第六条 我校现有木樨地(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和团河(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路)2个校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我校设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研究生培养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我校设立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我校纪检监察督察办公室对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依法依规维护考生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学科专业与招生计划
第十条 我校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为公安学、公安技术、法学、国家安全学4个一级学科下各二级学科和警务、法律、电子信息、公共管理4个专业学位类别。详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
第十一条 我校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公安部下达为准。我校继续编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招生计划。
根据公安工作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等特点和人民警察职业的特殊要求,我校公安学、公安技术2个一级学科录取女生人数不超过本学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5%(普通招生计划、推荐免试招生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招生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招生计划分别执行该比例)。
我校2023年预计招收硕士研究生1032人,其中:全日制学术学位399人、全日制专业学位553人、非全日制专业学位80人。
第十二条 我校继续接收全国高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另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3年接收推荐免试考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章程》。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符合《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学业水平;
(六)无国家法定考试作弊记录,在校期间未受过开除学籍处分,工作期间未受过记大过及以上或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及以上处分,未受过开除团籍的团纪处分或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的党纪处分,无犯罪记录。
第十四条 报考公安学、公安技术2个一级学科下各二级学科(以下合称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的考生(限选报“非定向就业”类别),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
(二)入学时年龄不超过二十七周岁(即1996年9月1日以后出生);
(三)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学科研究生招生政治考察标准;
(四)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学科研究生招生体检和体能测评标准;
(五)不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试用期或约定服务期内。
第十五条 报考警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限选报“定向就业”类别),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为公安机关及所属单位或国家移民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的在职人民警察,入学时应具有2年以上警务工作经历(即2021年8月31日前参加公安工作);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入学时年龄不超过四十五周岁(即1978年9月1日以后出生);
(四)身体健康,未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所列疾病;
(五)现实表现良好;
(六)工作单位同意(复试时须由工作单位书面出具同意就读意见);
(七)报考公安技术研究方向的,报考前所学专业应为理学或工学门类下学科专业;报考技术侦查、禁毒、网络安全保卫研究方向的,应分别为公安机关技术侦察、禁毒、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在职人民警察。
第十六条 报考法学、国家安全学一级学科下各二级学科和法律、电子信息、公共管理专业学位(以下合称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未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所列疾病;
(二)现实表现良好。
第十七条 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报考前所学专业应为非法学专业;报考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报考前所学专业应为法学专业;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可报考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详见《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报考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限选报“定向就业”类别),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为公安机关及所属单位或国家移民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的在职人民警察;
(二)入学时本科毕业满3年(即2020年8月31日前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工作单位同意(复试时须由工作单位书面出具同意就读意见)。
第十九条 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计划的考生,应符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23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其中,公安学科限非在职考生报考。
2022年我校“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计划招生42人,供参考。
第二十条 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相关报考条件者,详见《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2022年我校“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生8人,供参考。
第二十一条 报考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原则上应能脱产攻读。报考我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应为在职人员(限选报“定向就业”类别)。
第六章 报名与审查
第二十二条 考生应按照《管理规定》《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告》有关要求进行报名。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
第二十三条 网上报名时间为2022年10月5日至10月25日,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2年9月24日至9月27日。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照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我校网上公告有关要求进行报名。
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因网上报名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确定和公布。考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核对并确认网上报名信息。
第二十五条 我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网上确认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予准考。
第七章 初 试
第二十六条 初试按照《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组织实施,时间为2022年12月24日至25日。
初试科目详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
第八章 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第二十七条 报考我校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含推荐免试生),应参加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具体组织实施安排以公安部通知为准(预计于2023年3月或4月开展),参加人员名单由我校根据国家分数线、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初试成绩等研究确定。
政治考察的内容、标准、程序和要求,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有关规定执行。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思维表达能力、身体协调能力、心理素质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体检的项目、标准、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有关规定执行。体能测评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规则,参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有关规定执行。
政治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者,不予复试,不予录取。
第九章 复 试
第二十八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要求,研究确定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等,并提前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我校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以及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等情况,研究确定复试分数线和进入复试环节的考生名单。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我校复试分数线实行动态调整,单科成绩及总成绩分别设置复试分数线,详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分数线动态调整方案》。
复试前,我校对考生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
第三十条 公安学科复试内容为专业笔试、综合面试、外语测试等。上述任一科目不合格的,则复试不合格。
警务专业学位复试内容为综合面试、外语测试等。上述任一科目不合格的,则复试不合格。
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复试内容为专业笔试、综合面试、外语测试等。上述任一科目不合格的,则复试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复试时,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须参加加试,加试科目详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同等学力加试科目汇总表》。同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学历证书或本科结业证书;
(二)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单;
(三)近五年公开发表的与报考学科专业相关的3篇以上学术论文(含1篇5000字以上的报考学科专业学术论文);
(四)补修所报考学科专业本科课程证明材料(需由补修学校教务部门签章)。
第十章 调 剂
第三十二条 我校根据复试情况,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要求,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发布招生计划余额信息以及调剂工作办法(包括接收考生调剂的时间、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调剂复试办法等),并受理符合条件考生的调剂申请。
对于未完成的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申请调剂考生应当符合我校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并且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结论均合格。
第十一章 体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三十三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对报考警务专业学位以及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复试考生进行体检。体检结论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四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要求,遵循实事求是原则,组织对报考警务专业学位以及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复试考生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十二章 录 取
第三十五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身体条件、心理素质等择优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
第三十六条 非定向就业考生 (含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计划的非在职考生)录取后档案需转入我校;定向就业考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我校、工作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录取后档案不转入我校。
第十三章 复查
第三十七条 被录取考生(同等学力人员除外)应于2023年9月1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届时未取得的,取消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三十八条 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入学后,我校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审和体检复检等复查工作。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警务专业学位以及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入学后,我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新生复查工作。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四章 在校管理与毕业就业
第三十九条 公安学科和警务、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统一着制式警服,佩戴学员标识,实行警务化管理。法学、国家安全学科和法律、电子信息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统一着制式服装,参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生警务化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于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硕士研究生,我校将颁发相应的、注明学习方式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硕士学位证书。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第四十一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我校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人民警察报考资格条件的,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
其他硕士研究生不能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其中,非定向就业的毕业生自主择业。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学制均为3年,学习地点为木樨地校区,学习方式如下:
(一)全日制学术学位,以及全日制法律、电子信息专业学位:全脱产学习;
(二)全日制警务专业学位:第1至2学期每学期集中授课8周左右,其余时间安排社会实践、撰写学位论文等;
(三)非全日制警务专业学位:第1至2学期每周末授课1天,其余时间安排社会实践、撰写学位论文等;
(四)全日制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第1至3学期每学期集中授课8周左右,其余时间安排社会实践、撰写学位论文等;
(五)非全日制法律专业学位:第1至3学期每学期集中授课10周左右,其余时间安排社会实践、撰写学位论文等。
第四十三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我校硕士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为:学术学位8000元/学年,法律、电子信息专业学位10000元/学年,警务、公共管理专业学位15000元/学年。
我校硕士研究生住宿费收费标准为900元/学年,其中:全日制公安学、公安技术、法学、国家安全学、法律、电子信息6个学科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校住宿6个学期;全日制公共管理、非全日制法律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校住宿3个学期;全日制警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校住宿2个学期;非全日制警务专业学位,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我校硕士研究生的警用生活用品费,按照有关厂家年度中标价格收取。
第四十四条 我校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实行学业奖学金制度,分为一等、二等、三等3个等次。
根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奖励和资助管理办法》,第1学期学业奖学金评定规则及金额如下:
(一)“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推免生授予一等学业奖学金,其他院校的推免生授予二等学业奖学金;
(二)统考生根据其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成绩在所属二级学科中的排名确定奖学金等次;
(三)我校研究生奖励和资助评审委员会根据学业奖学金预算总额及获奖人数,确定各等次奖学金具体金额。
第2至6学期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及金额如下:
(一)一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不超过区队人数的8%,每人每学期7500元;
(二)二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不超过18%,每人每学期4500元;
(三)三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不超过35%,每人每学期2500元。
第四十五条 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我校二、三年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参加国家奖学金评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次20000元,另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硕士研究生不参与学业奖学金评比,不享受助学金和公费医疗。
第四十八条 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以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招生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公布为准。
第四十九条 我校不提供往年试题,不指定参考书目,不组织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及培训,不委托任何个人或机构发放考研相关资料。考生如遇非法冒名网站、微信、邮件、电话等诈骗信息,可向我校举报或报警。
第五十条 我校纪检监察督察办公室联系电话:(010)83903056,电子信箱:jijian@ppsuc.edu.cn。
第五十一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联系方式:
(一)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1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二)邮编:100038;
(三)咨询电话:(010)83903086;
(四)网址:http://yzb.ppsuc.edu.cn;
(五)邮箱:yzb@ppsuc.edu.cn;
(六)微信公众号:公安大学研招办。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负责解释。
了解更多考研招生内容,请点击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