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学院 2026 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和河北省相关文件精神,参照学校《河北工程大学2026 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和录取工作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坚持“择优选拔、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强化对申请人学术道德、专业素养、学业水平、科研能力、创新潜质等方面综合考核和评价。注重选拔程序的合法性,保证选拔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二、组织管理
1.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硕博连读及“申请-考核”实施细则,落实本学院博士招生的相关工作。
2.学院设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对博士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每个环节公平、公正、公开。
3.学院成立博士研究生综合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对申请者进行考核录取,对受质疑申请者进行复核。考核小组由不少于 5 人且为奇数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原则上应为博士生导师),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核小组组长,另选派秘书 1 人。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科学选拔、择优录取。
三、招生方式
2026 年水利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招生采用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制两种方式。招收博士学位类别为学术型,学习形式为全日制。
四、资格审核与综合考核
1.资格审查
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要求组织资格审查。
成立材料审核小组,根据考生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当年招生简章及学科具体要求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学生证、专家推荐信、学术成果等报名材料进行审查。
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初审合格申请者材料进行复审,对于符合规定者,给予专业素质、学术水平、综合素质能力及培养潜质等方面科研能力综合量化评价,提出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
资格检查期间对提交材料不全或材料真伪有异议者,通知申请人补交相关证明材料。不能按时提交补充材料或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者,按照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对不符合规定者,不得进入综合考核阶段。
2.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学术水平考查、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等内容。综合考核的具体安排以学院发布的综合考核通知为准。
综合考核采取线下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小组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综合评定。考核采取百分制。
(1)学术水平考查。考核小组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对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以及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进行考查。考核中还应参考考生资格审核情况,对其进行综合测评和学术创新能力评价,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
(2)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 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体检
对考生的体检原则上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要求进行,考生需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盖章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体检表》,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五、综合考核要求
1.综合考核比例
“申请-考核”考生由学院按不低于招生计划的120%(四舍五入)确定参加综合考核名单(资格审核通过考生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实际
生源数组织综合考核);硕博连读考生按照资格审核通过实际人数组织综合考核。名单报学校博士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公布。
2.综合考核程序
(1)考生面试顺序通过抽签确定,每位考生的面试总时长一般不得少于 20 分钟。
(2)考核小组依次对考生进行学术水平考查,考生面试结束后,由专家独立在现场为考生评分。
(3)根据考生所提供的有关证明和面试考核情况对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考核结论。
(4)综合考核结果须由考核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3. 面试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
六、成绩计算办法
1.总成绩评定和计算方法
(1)总成绩采用百分制(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2)总成绩=科研能力综合评价(满分为 100 分)*0.4+综合考核成绩(满分为 100 分)*0.6。
2.总成绩满分为 100 分,成绩低于 60 分的考生不予录取。
七、拟录取
1.拟录取程序
(1)学院根据已公布《河北工程大学 2026 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和录取工作办法》及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结合考生总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及体检结果等做出综合判断。依据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根据招生计划和导师招生指标确定拟录取名单。总成绩合格但受报考导师招生名额限制无法录取的,可协调更换导师;经师生双向选择达成一致后,予以拟录取。未达成双选意向的,不予录取。
(2) 学院组织专人对拟录取考生的所有报考材料逐一进行复核。
(3)学院将拟录取名单(经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及其相关材料报研究生部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
(4)研招办组织专人在录取前对拟录取考生的所有报考材料逐一进行复核,发现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5)研招办根据复核结果将学院提出的拟录取名单报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2.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博士研究生,在录取前应与学校、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八、录取
拟录取博士研究生,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录取检查、批准后,确定录取为我校 2026 级博士研究生,发放博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九、过程监督
1.实行回避制度。所有参与博士招生考核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回避相关要求。
2.实行责任追究。所有参与招生工作的人员都要认真负责,严格保密,切实维护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3.实行监督巡查。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对招生考试进行全程或重点环节的巡查。
4.实行信息公开公示。及时公布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考核工作相关办法、考核结果及拟录取名单等信息。
5.实行复议。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申诉人应在我校相关信息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有关单位进行复议。
原文链接:https://yanjs.hebeu.edu.cn/info/1088/1075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