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和河北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坚持“择优选拔、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强化对申请人学术道德、专业素养、学业水平、科研能力、创新潜质等方面综合考核和评价。注重选拔程序的合法性,保证选拔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二、管理组织与职责
1.学校成立202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领导和统筹管理下负责全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单耀军
副组长:刘红波
成员:赵继军 宿辉 魏海安 侯毅凯 郭艳
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和协调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执行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下达学校的招生规模和计划;审定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考核及录取相关制度;审定综合考核面试基本原则、要求及综合考核名单;审定拟录取名单;解决招生工作中的其他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
2.招生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按照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硕博连读及“申请-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博士研究生报名资格审核;拟定进入综合考核阶段的考生名单;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拟录取名单。
三、招生方式
学校202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采用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制两种方式。招收博士学位类别为学术型,学习形式为全日制。
四、招生计划
教育部下达给我校的202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指标为:全日制水利工程学术学位(专业代码 081500)19名。在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由学院自定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拟招生人数。
五、资格审核与综合考核
1.资格审查
招生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要求组织资格审查。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学生证、专家推荐信、学术成果等报名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规定者,进行科研能力综合量化评价;不符合规定者不得进入综合考核阶段。
2.综合考核
(1)学院成立博士研究生综合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小组由不少于5人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原则上应为博士生导师),应指定组长1人,另选派秘书1人。
(2)综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学术水平考查、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等内容,采用线下面试方式进行。
学术水平考查。考核小组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对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以及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进行考查。考核过程中还应参考考生资格审核情况,对其进行综合测评和学术创新能力评价,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体检。对考生的体检原则上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进行,考生需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盖章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体检表》,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六、综合考核要求
1.综合考核比例
“申请-考核”考生由招生学院按不低于招生计划的120%(四舍五入)确定参加综合考核名单(资格审核通过考生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实际生源数组织综合考核);硕博连读考生按照资格审核通过实际人数组织综合考核。名单报学校博士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公布。
2.综合考核程序
(1)考生面试顺序通过抽签确定,每位考生的面试总时长一般不得少于20分钟。
(2)考核小组依次对考生进行学术水平考查,考生面试结束后,由专家独立在现场为考生评分;根据考生所提供的有关证明和面试考核情况对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考核结论。
(3)综合考核结果须由考核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3.面试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
4.进入综合考核的实施细则以及具体时间、地点信息应提前3天以上在招生学院主页公布。
七、成绩计算办法
1.总成绩评定和计算方法
(1)总成绩采用百分制(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2)总成绩=科研能力综合评价(满分为100分)*0.4+综合考核成绩(满分为100分)*0.6。
2.总成绩满分为100分,成绩低于60分的考生不予录取。
八、拟录取
1.拟录取程序
(1)招生学院根据已公布的《河北工程大学202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和录取工作办法》及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结合考生总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及体检结果等做出综合判断。依据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根据招生计划和导师招生指标确定拟录取名单。如遇导师招生指标已满,可协调考生更换导师。
(2)招生学院将拟录取名单(经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及其相关材料报研招办。
(3)研招办组织专人在录取前对拟录取考生的所有报考材料逐一进行复核,发现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
(4)研招办根据复核结果将学院提出的拟录取名单报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博士研究生,在录取前应与学校、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九、录取
拟录取博士研究生,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录取检查、批准后,确定录取为我校2026级博士研究生,发放博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十、过程监督
1.实行回避制度。所有参与博士招生考核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回避相关要求。
2.实行责任追究。所有参与招生工作的人员都要认真负责,严格保密,切实维护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3.实行监督巡查。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对招生考试进行全程或重点环节的巡查。
4.实行信息公开公示。及时公布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考核工作相关办法、考核结果及拟录取名单等信息。
5.实行复议。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申诉人应在我校相关信息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有关单位进行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