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大学202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办法
为切实稳妥做好学校 2026 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保障招生选拔的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提高选拔质量,根据教育部和江苏省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政策与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 的原则;进一步探索符合学科特点、科学有效、灵活多元的考核办法,提高人才选拔的有效性、规范化和透明度;积极发挥学科和导师的作用,加强对考生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及综合素质的考察,促进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1.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我校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研究生院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的统筹管理工作。
2.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分委员会,制定本学院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3.学院成立博士招生复试工作组和资格审查工作组。复试工作组由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博士研究生导师等本学科专家组成,成员不少于 5 人。资格审查工作组由学院党委、纪检、学生工作的领导和教师构成,成员不少于 3 人。
4.研究生院和监督检查处组成督查工作小组对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加强对复试录取工作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平公正。
三、审查考生资格
1.研究生院接收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初步核查。
2.学院按照报考类别审查考生资格,在复试阶段对考生的以下材料进行审查:有效居民身份证、应届生的学生证、往届生的学历证书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学位证书(报考对学位有要求专业的考生);持在境外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考生,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
3.考生须保证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伪造或提交虚假材料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四、复试
我校 2026 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采取现场考核方式进行,原则上应在 5 月 30 日前完成。各学院确定考核时间并报研究生院, 由各学院向考生公布具体考核时间。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分委员会应按照《常州大学 202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及本办法要求,制订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该包括招生计划、导师招生人数限额、专业基础及综合能力考核办法、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应急工作预案等,报研究生院审核后提前在本学院网站对外发布。
1.“硕博连读”形式
学院组织 5-7 名本学科博导及正高职称专家组成的综合考核小组,对进入综合考核阶段的申请者进行考核。考核分为材料评审和面试考核两部分,材料评审侧重于评价考生的思想品德、学习基础和科研潜力,面试考核分为外语能力、专业基础知识、综合能力测试、综合素质评价四项。
2.“ 申请-考核”形式
学院组织 5-7 名本学科博导及正高职称专家组成的学科考核小组,对进入综合考核阶段的申请者进行考核。考核分为材料评审和面试考核两部分,材料评审侧重于评价考生的思想品德、学业基础和科研业绩,面试考核分为外语能力、专业课一、专业课二、科研创新能力、报考导师评价五项。
3.复试组织要求
(1)复试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并对考生进行外国语能力测试。
(2)复试程序要规范,每个考生的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 20 分钟。复试小组成员现场独立打分,要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相关记录在复试后交研究生院集中统一保管。
(3)考核实施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院系妥善保管不少于 1 年,考生答卷保留4 年。
(4)学院要在复试工作开始前对所有参与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强化保密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发挥和规范导师在选拔中的作用。
4.复试费用
按有关收费文件规定,考生需缴纳复试费 80 元/人。未按时缴费的考生视同放弃复试资格,不予复试。缴费后因各种原因未参加复试者, 已缴复试费不予退还。
五、录取
1.招生计划
学院拟录取人数不超过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学院根据学校博士生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结合学科发展状况、学科方向的科研条件和指导力量等因素,合理分配招生计划。
2.拟录取名单确定原则
学院根据招生工作办法、实施细则、考生批次和考生成绩等,在招生计划内按照“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原则,依次确定“硕博连读”“ 申请-考核”形式的拟录取 名单。
(1)“硕博连读”形式
按照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名确定“硕博连读”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建议录取名单。总成绩满分为 100 分。总成绩计算方法:总成绩=材料评审成绩(A ,满分 100)*40%+面试考核成绩(B ,满分 400)/4*60%。
(2)“ 申请-考核”形式
按照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名,确定“ 申请-考核”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建议录取名单。总成绩满分 100 分。总成绩计算方法:总成绩=材料评审成绩(A ,满分 100)*30%+面试考核成绩(B ,满分 500)/5*70%。
考生笔试(面试)考核成绩不满 60 分不得录取。考生思想政治表现不合格,道德品质、身体及心理健康状况达不到博士研究生培养要求的,不予录取。
学院对复试合格的考生,按照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若总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面试(复试)成绩、材料评审(初试)成绩,根据考核总成绩及学院计划择优确定初步拟录取名单,报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分委员会审定后确定拟录取名单。
3.拟录取材料报送。学院报送拟录取结果之前,须严格审查考生的报考类别。
4.考生因报考博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5.博士研究生实行导师负责制,考生直接报考导师,一般不作调剂。遇有特殊情况时,经导师和考生协商、 申请,相关学院与研究生院审核同意,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后,可在同一专业内适当调整导师。
六、公示和监督渠道
1.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复试工作办法、复试考生名单、拟录取考生名单(含相关成绩信息)等均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及学院网站公布,其中拟录取名单由研究生院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日。学院研究生招生分委员会对本学院考生的复试和录取结果负责,并负责对考生提出的有关疑问作出必要的解释。
2.为及时处理复试录取中出现的争议,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必须保证考生咨询、 申诉、监督渠道的畅通。
七、其他
1.考生的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录取考生须将档案转入我校,毕业后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就业;考生的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录取考生不转档案。凡不按规定将档案调入我校的,均被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我校保留在任何阶段取消考生的录取资格乃至注销其学籍的权利。
2.凡有亲属参加考试招生的教职工,必须主动回避复试、录取工作的全过程。所有参与考试招生的工作人员都要认真负责,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徇私舞弊者追究责任。
3.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s://gs.cczu.edu.cn/2026/0508/c1798a415140/pag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