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和教育部关于推动博士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建立更加科学、公正、有效的博士招生选拔机制,充分发挥校内招生培养单位、导师在博士研究生招生中的主体作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二条,学校“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实行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内招生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两级管理。
第三条,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招生总体方案,校内招生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申请-考核”制选拔实施细则及选拔考核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身心健康。
2.符合我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
3.具有较高外语水平,专业理论基础扎实,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潜力。
第五条,校内招生培养单位根据以上基本条件,结合学科(专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要求。
第四章:招录程序
第六条,申请。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并将学校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寄送至所报考校内招生培养单位。
第七条,资格审核。校内招生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考生基本报考资格,并将资格审核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综合考核。校内招生培养单位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采取笔试(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等)、面试(思想政治素质/专业素养/专业技能/科研潜力等)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核,同时科学制定多元化考核评价标准。
第九条,拟录取。校内招生培养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综合考核结果提出拟录取名单,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研究生院网站进行公示。
第五章:信息公开
第十条,校内招生培养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公布招考信息,包括拟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目录、实施细则、综合考核结果等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校内招生培养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制定“申请-考核”实施细则,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解释。原《河南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校发〔2021〕239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grs.henu.edu.cn/info/1110/565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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