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以下简称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贯彻立德树人、育警铸魂根本任务,围绕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过硬公安队伍建设需要,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改革要求,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三条 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式分为普通招考、硕博连读、申请考核3种。其中,普通招考包括初试和复试2个阶段,硕博连读、申请考核直接进行复试。
第四条 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学习方式均为全日制,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报考我校博士研究生的考生,按工作情况分为在职人员和非在职人员。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我校是公安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现有公安学、公安技术、法学、国家安全学4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以及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六条 我校现有木樨地(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和团河(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路)2个校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我校设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
第八条 我校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章 招生学科与招生计划
第九条 我校2024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为公安学、公安技术、法学、国家安全学4个一级学科,详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4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附件1)。
第十条 我校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核定下达的招生规模(预计2024年3月下达),综合考虑办学定位、办学条件、优势学科以及公安机关和其他单位人才需求等情况,统筹编制2024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含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招生计划)。我校2024年博士研究生预计招生计划详见附件2。
根据公安工作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等特点和人民警察职业的特殊要求,我校公安学、公安技术2个一级学科(以下合称公安学科)非定向就业类别招生计划(含“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计划中的招收非在职考生计划)录取女生人数不超过该类别招生计划总数的15%,下设各二级学科非定向就业类别招生计划录取女生人数不超过1人。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一条 报考我校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学业水平符合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公安学科博士研究生的非在职考生(限报“非定向就业”类别,但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招生计划的非在职考生须报“定向就业”类别),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
(二)入学时年龄不超过三十周岁(即1994年9月1日以后出生);
(三)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学科研究生招生政治考察合格标准(见附件2);
(四)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学科研究生招生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标准(见附件3、4)。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公安学科博士研究生的在职考生(限报“定向就业”类别),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为公安机关和移民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的在职人民警察,入学时应具有2年以上警务工作经历(即2022年8月31日前参加公安工作);
(二)入学时年龄不超过四十五周岁(即1979年9月1日以后出生);
(三)身体健康,未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所列疾病;
(四)现实表现良好;
(五)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报考(复试前须由工作单位书面出具同意就读意见)。
第十四条 报考法学、国家安全学2个一级学科(以下合称其他学科)博士研究生的考生,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未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所列疾病;
(二)现实表现良好。
第十五条 选择普通招考方式的考生,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应届硕士研究生毕业(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
(二)已取得硕士学位;
(三)入学时已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满6年(即2018年8月31日前取得),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
第十六条 选择硕博连读方式的考生,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为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和考核,成绩优秀,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本校在学二年级硕士研究生;
(二)报考学科专业与硕士研究生期间所学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
(三)英语能力达到以下水平: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50分,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60分,全国英语等级五级考试≥60分,托福≥80分,或雅思≥6分(须为近五年内成绩,即2018年9月1日后参加考试);
(四)具有与报考学科专业相关的高水平学术成果(论文、著作、决策咨询报告等,须为第一作者,原则上不少于2份)。
第十七条 选择申请考核方式的考生,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为应届硕士毕业研究生(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当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24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 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入学时已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满6年(即2018年8月31日前取得),报考学科与本科期间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二)英语能力达到以下水平: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50分,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60分(须为近五年内成绩,即2018年9月1日后参加考试);
(三)近五年公开发表3篇及以上与报考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应为5000字以上);
(四)已补修与报考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核心课程(须由补修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报考我校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原则上应能脱产攻读。
第六章 报名与审查
第二十一条 考生应按照教育部、公安部以及我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普通招考方式的网上报名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硕博连读、申请考核2种方式的网上报名时间为2023年9月21日至10月6日。网上报名时一律通过网上支付的方式缴纳报名费。未缴纳或缴纳不成功的,视为放弃报名。
考生应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而造成后续不能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考生应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因网上报名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交虚假材料而造成后续不能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考生应当按照我校有关要求,提交以下材料电子版(原件或扫描件):
(一)博士研究生网上报名信息简表;
(二)2名及以上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三)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历证明书)、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应届硕士毕业研究生、在学硕士研究生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四)硕士研究生期间课程成绩单(同等学力考生提交补修证明材料);
(五)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硕士毕业研究生、在学硕士研究生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六)代表性学术成果(若为论文,需提交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论文收录引用检索报告);
(七)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计划(不少于5000字);
(八)英语水平证明材料;
(九)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三条 我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考生报名信息和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定考生考试资格。考生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予考试。
第七章 初 试
第二十四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初试,时间为2024年3月16日至17日。初试科目详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4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
第八章 公安学科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第二十五条 报考我校公安学科博士研究生的非在职考生,均应参加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未参加者,以及政治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的具体组织实施安排以公安部有关通知为准(预计于2024年3月或4月开展),参加人员名单由我校根据有关情况统筹确定。政治考察前,有关省级公安机关组织认定考生的生源地。考生报考时若无工作经历,则其生源地为参加高考时户籍所在地;若有工作经历,则其生源地为报名时户籍所在地(若仍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等的,则其生源地为户口迁入学校前户籍所在地)。
政治考察的内容、标准、程序和要求,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有关规定执行。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思维表达能力、身体协调能力、心理素质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体检的项目、标准、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有关规定执行。体能测评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规则,参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详见附件2、3、4。
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工作结束后,我校提供信息查询渠道,供考生查询本人相关结论。考生若对相关结论有异议,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
第九章 复 试
第二十六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组织管理等,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我校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原则上为300%),统筹确定入围复试的考生名单。
我校在复试前对考生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特别是同等学力考生,还须提供第十九条所列的相关证明材料)。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
第二十八条 我校复试内容为综合面试等。
第二十九条 我校在复试时组织同等学力考生参加加试(含本学科硕士两门主干课程)。加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章 体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三十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组织对拟录取的报考公安学科的在职考生和报考其他学科的考生进行体检。体检结论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一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遵循实事求是原则,组织对拟录取的报考公安学科的在职考生和报考其他学科的考生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十一章 录 取
第三十二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的考试成绩、学术水平、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身体条件、心理素质等情况,择优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拟录取考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不属实的,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后,我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录取手续。
由于我校公安学、公安技术2个一级学科招收非在职女生计划数较少,因此可能出现报考不同二级学科的非在职女生竞争同一录取名额的情况。若出现上述情况,我校将根据相关非在职女考生提供的近三年代表性学术成果(不超过2项),通过专家评议和现场答辩等方式,择优确定拟录取人员。
第三十三条 定向就业考生应在被录取前与我校、工作单位(或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录取后档案不转入我校(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招生计划的非在职考生除外)。非定向就业考生以及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招生计划的非在职考生,录取后档案转入我校。
第三十四条 应届硕士毕业研究生被录取的,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二章 复 查
第三十五条 我校在公安学科非在职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组织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审和体检复检等复查工作。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我校在其他博士研究生入学后,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新生复查工作。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三章 在校管理与毕业就业
第三十六条 公安学科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佩戴学员标识,实行警务化管理。其他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着统一制式服装,参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生警务化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我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规定学术水平的,发给相应的博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我校公安学科非在职博士研究生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报考人民警察职位基本资格条件的,可在毕业学年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录人民警察统一考试。
其他博士研究生不能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录人民警察统一考试。其中,定向就业毕业生回原单位或到定向单位(地区)工作,非定向就业毕业生自主择业。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4年,学习地点为木樨地校区,具体学习安排详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4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其他须知事项》(附件5)
第四十条 我校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详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4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十一条 我校建有多元奖助体系,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等渠道,支持博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博士研究生待遇水平。详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4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十二条 我校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工作纪律,严禁校内任何部门和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博辅导活动,不指定参考书目,不提供往年试题,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招生诈骗、干扰破坏考试招生秩序等违规违法行为。
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一律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招生网、“公安大学研招办”微信公众号公布。
第四十三条 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我校纪检监察督察办公室联系电话:(010)83903056,电子信箱:jijian@ppsuc.edu.cn。
第四十四条 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联系方式:
(一)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1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邮编:100038;
(二)咨询电话:(010)83903086;
(三)网址:http://yzb.ppsuc.edu.cn;
(四)微信公众号:公安大学研招办。
(五)邮箱:yzb@ppsuc.edu.cn;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负责解释。
如需查看附件,请见原文链接。
原文链接:https://yzb.ppsuc.edu.cn/info/1005/353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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