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2023年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四川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坚持按“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地选拔,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拔尖创新人才的选拔机制,扩大学科和导师招生自主权,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做到信息公开、以人为本、尊重考生、服务考生,确保博士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科学公正、规范透明。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博士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决策处置重大问题。研究生院负责制定学校博士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的总体实施方案,指导并检查各招生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相关工作,汇总上报各类录取材料。学校纪委全程监督学校博士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受理考生申诉。学校保密办公室负责指导与监督学校博士招生考试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纪委、研究生院和保密办公室等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巡视检查组,全程监督、巡视、检查学院2023年博士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情况。
第五条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博士招生考试的复试工作。学院应高度重视、精心准备,结合本学院学科特点,认真梳理复试各工作环节,对各项工作进行认真研判,强化责任,规范流程,严守纪律。
第六条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博士招生一级学科中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成立复试考核小组,具体实施对每位考生的复试考核。考核小组人数应不少于5人,小组成员应责任心强、为人公正、教学科研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外语交流能力强;小组成员名单应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条 学院应强化分岗分级培训,对所有参加博士招生考试的人员进行招生政策、业务和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做到任务清楚、责任明确;要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的作用,明确导师在考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要求,规范其工作行为;对不称职的导师或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换。
第三章 初/复试工作
第八条 初试的方式为线下闭卷笔试,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长为180分钟,单科满分100分。初试的具体安排详见学校研究生院另行发布的初试考前公告。
第九条 初试的内容按照《西南科技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西南科大通字〔2022〕134号)中招生目录及相关科目的考试大纲确定。
第十条 复试工作在5月30日前完成,具体日期由各学院确定后对外公布。
复试考生名单根据学院自主划定的分数线确定,差额比例不低于1:1.2。
初试思想政治理论科目考试成绩未达60分者不得参加复试。
第十一条 学院要按照教育部提出的“分类复试,分别进行,各有侧重”的原则,优化复试内容,改进评价方法,建立多元化评价体系,对考生的专业基础、现有成就与发展潜力等多方面进行全面考察评价;要注重考察考生在学科领域的创新精神、能力和潜质。同一学科的复试时长、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当统一。
第十二条 复试采取现场面试方式进行,考生在整个面试过程中应全程脱稿,面试时间不少于25分钟/生,面试内容具体包括:
(一)全英文自我陈述(5分钟)。包含个人基本信息、本科和硕士阶段就读学校情况及学科(专业)介绍、工作单位简介及本人所从事的工作情况。
(二)主题学术报告(10分钟)。考生选择一个熟悉的本学科学术或科研方向进行自命题讲解或评述(可为硕士论文研究方向或博士阶段拟研究方向的前沿知识、最新研究动态、已掌握的情况、个人已做的工作或对本人拟进行的研究工作设想及理由等)。
(三)问答(10分钟)。考核小组根据考生的主题学术报告、自我陈述、个人提交的科研材料等随机提问。
第十三条 复试期间,考核小组应对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书面记录。考核小组成员应现场独立评分,一经确定不得改动。
第十四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应在复试中加试不少于两门与报考学科相关的硕士阶段主干课程,每门课程满分为100分。加试课程不计入总成绩。
加试的方式为笔试,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长不少于120分钟。加试结束后,考生的名单及成绩应报学校研究生院备案。
同等学力考生的身份以初试网上报名时的信息为准。
第十五条 复试期间,学院应安排专人对考生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第十六条 复试相关资料由学院安排专人专柜保存,随时备查。其中,复试相关书面材料保存三年,录音录像资料保存一年。学院、考核小组要对复试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学院可根据学科特点确定各部分的成绩比例并提前对外公布,原则上考核小组(导师除外)评价50分~70分、导师综合评价30分~50分。
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满分100分)=初试总成绩÷3×(30%~40%)+复试成绩×(60%~70%)。
第十八条 考生应在拟录取阶段向学院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需加盖体检医院公章)。考生体检项目和标准应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九条 学院按照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依据本办法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在充分尊重博士研究生导师及招生学科意见下,参照考生的申请材料、入学考试总成绩,以及思想政治和品德考核结果、体检结果等做出综合判断并分学科提出拟录取名单。
第二十条 确定拟录取名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已在学校2023年博士招生学科目录中公布的导师方可在本年度招生,招收总人数(含直博生、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已录取人数)不超过2名(招收科研博士专项计划的人数限1名)。
校内首次独立指导博士的导师和校外兼职导师招生人数不超过1名。
(二)各学科按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拟录取名单。当同一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复试成绩高者优先;若同一复试成绩分数出现并列时,初试外语科目成绩高者优先。
(三)复试前和录取过程中,考生因受导师招生名额限制者,可申请在同一学科内调至未达招生限额的导师(环境科学与工程学科下设的环境经济与管理既不能调入也不能调出),如无导师接收则自动淘汰。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议拟录取的博士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且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级部门,经教育部、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录取检查通过后确定为正式录取。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二)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包括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填写错误引起的)。
(三)未通过学历(学籍)审核且未能在规定的日期前按要求提供认证材料者。
(四)不能提供有效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包括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无论何时一经查实者。
(五)体检不合格或未参加体检者。
(六)复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
(七)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任何一门成绩未达到60分者。
(八)考试过程中录音录像、在网络或者个人之间传播者。
(九)其它不符合教育部、四川省招生规定者。
第二十三条 拟录取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在2023年9月1日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毕业证书,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报考定向就业的考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学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培养协议。非定向就业的考生,入学时应将本人的人事档案以学生身份转入学校。科研博士必须选择非定向就业。
第二十五条 对在招生考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
第五章 入学复查
第二十六条 录取的新生(含直博生、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入学后3个月内,学院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西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西南科大发〔2021〕32号)的要求,对所有新生进行全面复查。
第二十七条 入学复查应包含下列方面:
(一)报考资格复查。录取的新生报到时,学院通过审查新生提交的材料,再次核实学生是否满足博士的报考及录取条件;应届硕士毕业生还需提供硕士毕业证书。学院应通过考生信息库、考试录像资料和录取信息库进行核对。
(二)学业水平复查。录取的新生入校后,学院应组织学业水平复查,复查可采取笔试、面试、综合考核等方式进行。复查内容应根据《西南科技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西南科大通字〔2022〕134号)中招生目录规定的初/复试科目考察范围确定。
(三)健康状况复查。录取的所有新生都应在入学后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到西南科技大学医院参加体检。
第二十八条 复查不合格的,不予注册学籍或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西南科技大学纪委全程监督学校博士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的各个环节。监督电话:0816-6089051(纪委办公室)。
学院纪委负责本学院的监督工作。
在复试过程中,学校、学院两级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在不干扰正常复试工作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措施监督复试工作。
所有参与复试录取工作的人员都要认真负责、严格保密,切实维护复试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本年度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博士招生考试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不得参加复试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要在本学院网站上开辟专栏,应及时公布、公示本学院的招生考试工作细则、学科招生计划、所有参加考试的考生名单、复试相关成绩等重要信息。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为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考生因不符合录取政策而被取消拟录取资格或因故自动放弃拟录取资格的,则由候补考生依据录取规则顺序递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复议制度,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考生如对考试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拟录取名单公示期间向学校纪委办公室投诉和申诉。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做出决定,责成招生学院处理和回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及四川省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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