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学校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核录取工作,提高选拔质量,根据教育部、湖北省以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统筹考虑学校学科专业特点等情况,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
2.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在考核选拔中的作用。明确导师的学术权力和责任,不断提高导师科学、规范选拔人才的能力。
二、组织领导
1.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纪委办主任、监察处处长、研究生院院长、研究生院分管招生工作副院长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是领导和指导全校研究生招生考核录取工作,包括招生计划的分配、考核过程的监督、录取办法的制定和拟录取名单的审定等。
2.五个工作小组。设立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考核录取工作组织协调组、技术指导组、监督巡视组、舆情应对组、后勤保障组,分别做好相应工作。
3.一级学科所在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考核录取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纪委书记、学科专家等组成,具体领导、组织本一级学科的招生考核录取工作,并安排专人受理举报或投诉,做好考生答疑和信访解释工作。
三、考核方式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综合研判,我校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综合能力考核采取现场考核方式进行。
四、考核时间
以各学院公布的综合考核及录取工作实施方案为准,5月15日之前完成综合考核。
五、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含英语听说能力考查(20%)、基础理论测试(笔试,占30%)、专业素质与科研能力测试(面试,科研成果、研究报告、实践技能考核等,占50%)等三部分,主要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结合考生提交的科研成果证明材料、获奖证书或其他可以证明考生科研能力材料的复印件、硕士学位论文全文等材料(具体材料要求由各一级学科自定),考察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
(一)笔试:主要考察考生的专业基础知识,考试时间3个小时。
(二)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知识结构、科研背景和学术研究经历;考核考生的外语听力、口语能力和专业外文阅读能力;综合评价考生的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及培养潜力,考核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三)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学术道德、专业伦理、诚实守信、心理健康、读博动机、职业规划等方面,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六、成绩计算
英语听说能力考查、基础理论测试、专业素质与科研能力测试等三部分,分别按百分制打分,按比例计算得出考核总评成绩。考核总评成绩=英语水平成绩×20%+基础理论成绩×30%+专业素养与科研能力成绩×50%。(考核总评成绩保留2位小数。)
七、考核组织及要求
1.一级学科所在学院须根据本办法,结合学科、专业、方向、生源等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考核录取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工作实施方案,包括考核录取规则、一级学科、二级学科或研究方向拟招生人数、考核内容及形式等),并报研招办审核。
2.一级学科所在学院可按一级或二级学科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不少于5人,其中教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家不少于3人,组长由具有教授级技术职称并具有指导博士生丰富经验的专家担任。负责对考生进行学术、外语水平、思想政治素质等考查。考核小组对考核结果负责。
3.一级学科所在学院要切实加强一级学科招生考核录取工作的组织领导。考核前,应对专业考核小组成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做好试题保密;应对参加考核考生的身份证等信息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考生的信息真实准确。4.考核过程要规范,考核全程录像录音。专业考核小组成员现场独立打分,面试过程要有记录,考核材料保留备查。5.考生须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和考试过程诚信。6.学校纪委办、监察处、研究生院成立督查组,对考核录取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八、录取原则
1.拟录取名单确定。笔试成绩低于60分或考核总评成绩低于60分者,为考核不合格,不予录取。考核结束后,各一级学科根据招生计划、考生总评成绩、导师组意见等相关情况,普通计划按二级学科或研究方向,“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以下简称骨干计划)按二级学科,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名确定拟录取名单,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审核后的综合考核成绩由一级学科所在学院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
2.调剂录取。在同一个一级学科内,若二级学科专业某一研究方向没有上线考生或生源不足,可从该研究方向所属二级学科专业其他研究方向的考生中根据总成绩依次调剂录取;若仍不能满足需要,依照导师意愿,可在其它二级学科专业上线考生中调剂,在考生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总成绩依次调剂录取。若仍然不能调剂录取到合适考生,该指标由一级学科决定调剂给其他二级学科专业,以保证招生计划的完成。
3.骨干计划指标单列。考生不能在普通计划和骨干计划之间调剂录取。
4.考生应符合报考资格,提供的所有材料均应属实、准确。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考核成绩及入学资格。5.考生因报考博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考核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6.各招生单位录取非全脱产学习的定向就业(不调档案)普通计划和在职骨干计划考生不能超过本单位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20%。
7.在拟录取后、正式录取前,在职人员须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其全日制脱产学习一年的书面证明,并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和导师书面承诺第一学年全日制脱产在校学习,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九、其他
1.信息公开公示。各一级学科所在学院的招生考核及录取方案、综合能力考核名单、拟录取考生名单等通过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研究生院统一公示汇总后的拟录取考生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2.违纪违规处理。研究生招生考试内容属于国家机密,不得将考核过程和考核内容发送到互联网上,否则按照考试违规处理,取消成绩。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在考试过程中,对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报考、综合考核、录取资格者,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综合考核、录取、学习资格直至取消学籍和学历学位,责任由考生自负。对于违纪违规的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于定向考生,通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属于情节严重。
3.监督举报电话:研究生院027-67843396/67842123纪检监察处027-678416764.本办法适用于学校2023年招收博士研究生的综合考核及录取阶段工作,由研究生院进行解释,未尽事宜以教育部、湖北省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原文链接:https://www.scuec.edu.cn/yjsy/info/1050/290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