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23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民厅〔2022〕2号)精神,我校2023年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博士生5人,录取少数民族考生。
一、招生政策
1.招生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和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的原则。学生毕业后,按协议回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不得违约。
2.生源范围及招生对象
(1)生源地在内蒙古、广西、西藏、青海、宁夏、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在上述地区工作满3年以上,报名时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考生。
(2)生源地在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含张家界市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等6个省的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在上述地区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工作满3年以上,且报名时仍在民族自治地方工作的汉族考生。
(3)在西藏班、新疆班承担教学和管理任务的教职工;在西藏工作且满5年以上的“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毕业生。
3.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确认由考生所在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民族教育处负责,未设民族教育处的由高教处等相关处室负责。考生所在省(区、市)是指考生档案、户口所在省(区、市)。
4.报考方式与普通博士考生相同,但报考前须通过报考资格审查。
5.考生不能在普通博士生招生计划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计划之间调剂录取。
6.被录取的博士研究生直接入校学习。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生活费自理。博士学费为10000元/人·学年。我校实行新的研究生奖助学金制度,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等。
7.骨干计划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限报骨干计划博士研究生,同时签订博士研究生定向协议书。
二、报名与选拔
(一)报考条件:详见《中南民族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二)招生专业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30401 | 民族学 |
30402 |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 |
50103 | 汉语言文字学 |
71001 | 植物学 |
71009 | 细胞生物学 |
(三)报名流程
1.填写登记表:下载并填写《2023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考生登记表》)。
2.资格审查与确认: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考生登记表》等材料(具体要求请咨询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到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和确认。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须以邮政EMS特快专递方式在2023年2月20日至3月5日,寄至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182号 中南民族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邮编:430074 联系电话:027-67843396
3.报名与考核:详见《中南民族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考生报名前应确定本人符合报考条件。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录取
1.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各生源省(区)的人才需求。
2.我校依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根据考生的考核成绩,并结合其平时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硕士 (或本科)阶段学习成绩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3.在考生综合素质达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所占比例不低于80%。对西藏、新疆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涉藏州县以及云南怒江、四川凉山、甘肃临夏等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所有被录取考生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就业,被录取考生需签订三方(或四方)定向培养协议书。协议先由考生与招生单位签订,再与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单位签订。被录取在职考生入学不迁转户口。
5.博士生毕业后必须回本人(在职)所在原单位或回本人(非在职和应届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业,并至少服务8年(含8年)。允许非在职考生毕业后到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西藏、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就业。
四、教育管理
1. 招生单位是骨干计划学生培养工作的责任主体。凡涉及学生在校期间教育管理服务的各类事项,如出国交换学习、学籍变动、学生奖助等,均按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2.我校坚持“爱、严、细”原则,对骨干计划学生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管理,不降低考试标准。
3.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等按国家及招生单位相关规定缴纳。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奖励资助,在开展奖助学金评定时,对骨干计划学生予以适当倾斜。最终以国家和我校实际奖助政策为准。
五、就业相关问题
1.骨干计划学生毕业后,必须履行协议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不得违约。
2.在职博士研究生派遣回原工作单位;非在职博士研究生派遣回定向地区就业单位;毕业离校时仍未就业的非在职博士研究生派遣回定向省份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档案转回原工作单位、就业单位或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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