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贯彻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紧扣新时代高素质过硬公安队伍建设需要,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改革要求,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主动接受考生、纪检监察督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条 我校招收的博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均为全日制,按就业方式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2种类型,按招生方式分为普通招考、硕博连读、申请考核3种类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我校是公安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是“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现有公安学、公安技术、法学、国家安全学4个一级学科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警务、法律、电子信息、公共管理4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第五条 我校现有马克思主义学院、法学院、犯罪学学院、警体战训学院、公安管理学院、国家安全学院、治安学院、交通管理学院、侦查学院、信息网络安全学院、涉外警务学院等11个教学学院,专任教师600余人,在校研究生3300余人。
第六条 我校现有木樨地(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和团河(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路)2个校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我校设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研究生培养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我校设立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我校纪检监察督察办公室对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依法依规维护考生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学科、招生计划
第十条 我校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为公安学、公安技术、法学、国家安全学4个一级学科。详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附件1)。
第十一条 我校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公安部下达为准。我校继续编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计划。
根据公安工作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等特点和人民警察职业的特殊要求,我校公安学、公安技术2个一级学科(以下合称公安学科)非定向就业类别招生计划(含“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计划中的招收非在职考生计划)录取女生人数不超过该类别招生计划总数的15%,下设各二级学科非定向就业类别招生计划录取女生人数不超过1人。
我校2022年招收博士研究生70人,其中:普通计划66人,“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计划4人,供参考。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学业水平符合有关要求;
(六)无国家法定考试作弊记录,在校期间未受过开除学籍处分,工作期间未受过记大过以上或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及以上处分,未受过开除团籍的团纪处分或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的党纪处分,无犯罪记录。
第十三条 报考公安学科非定向就业类别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含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计划的非在职考生,以下合称“公安学科非在职考生”),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
(二)入学时年龄不超过三十周岁(即1993年9月1日以后出生);
(三)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学科研究生招生政治考察标准(见附件3);
(四)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学科研究生招生体检和体能测评标准(见附件4、5);
(五)不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试用期或约定服务期内。
第十四条 报考公安学科定向就业类别博士研究生的考生(以下称“公安学科在职考生”),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为公安机关及所属单位或国家移民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的在职人民警察,入学时应具有2年以上警务工作经历(即2021年8月31日前参加公安工作);
(二)入学时年龄不超过四十五周岁(即1978年9月1日以后出生);
(三)身体健康,未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所列疾病;
(四)现实表现良好;
(五)工作单位同意(复试时须由工作单位书面出具同意就读意见)。
第十五条 报考法学、国家安全学2个一级学科(以下合称非公安学科)博士研究生的考生,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未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所列疾病;
(二)现实表现良好。
第十六条 选择普通招考招生方式的考生,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应届硕士研究生(应于2023年9月1日前取得硕士学位);
(二)已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
(三)2017年9月1日前取得学士学位且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第十七条 选择硕博连读招生方式的考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为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和考核,成绩优秀,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本校在学二年级硕士研究生;
(二)申请攻读的博士学科专业与硕士研究生期间所学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
(三)英语水平达到下列条件之一(须为近五年内的成绩,即2017年9月1日后参加考试):
1.大学英语六级≥450分;
2.托福≥80分;
3.雅思≥6分;
4.专业英语八级≥60分;
5.全国公共等级英语(PETS)5级≥60分;
(四)具有与报考学科专业相关的高水平代表性学术成果(论文、专著、决策咨询等,应为第一作者,原则上不少于2份)。
第十八条 选择申请考核招生方式的考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届硕士毕业生(应于2023年9月1日前取得硕士学位);
(二)申请攻读的博士学科专业与硕士研究生期间所学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
(三)英语水平达到下列条件之一(须为近五年内的成绩,即2017年9月1日后参加考试):
1.大学英语六级≥450分;
2.托福≥80分;
3.雅思≥6分;
4.专业英语八级≥60分;
5.全国公共等级英语(PETS)5级≥60分;
(四)具有与报考学科专业相关的高水平代表性学术成果(论文、专著、决策咨询等,应为第一作者,原则上不少于2份)。
第十九条 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计划的考生,还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23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 报考我校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原则上应能脱产攻读。
第六章 报名
第二十一条 硕博连读、申请考核两种方式网上报名时间为2022年10月1日至15日,普通招考方式网上报名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网上公告有关要求进行报名。
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确认报名信息、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考生应在网上报名期间缴纳报名费。报名费须网上支付,不接收汇款及现场交纳,未完成网上支付的,视为报名不成功。
第二十二条 考生须在报名截止前,将以下材料扫描件提交至报名系统,确认报名信息。
(一)普通招考方式
1.《博士研究生网上报名信息简表》;
2.身份证;
3.两名与报考学科有关的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的推荐信;
4.硕士课程学习成绩单;
5.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交开题报告);
6.硕士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交学生证)。
同等学力考生无须提交4、5、6项材料。
(二)硕博连读方式
1.《博士研究生网上报名信息简表》;
2.身份证、学生证;
3.两名与报考学科有关的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的推荐信;
4.硕士课程学习成绩单;
5.英语成绩证明;
6.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计划(不少于5000字);
7.代表性学术成果。如为申请论文,还需提交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检索报告。
(三)申请考核方式
1.《博士研究生网上报名信息简表》;
2.身份证、学生证;
3.两名与报考学科有关的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的推荐信;
4.硕士课程学习成绩单;
5.英语成绩证明;
6.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计划(不少于5000字);
7.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8.代表性学术成果。如为申请论文,还需提交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检索报告。
考生应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因网上报名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我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对考生报考信息和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定考生考试资格。考生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予准考。
第七章 初 试
第二十四条 普通招考的初试时间为2023年1月2日至3日。初试科目详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
第八章 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第二十五条 公安学科非在职考生,应参加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具体组织实施安排以公安部通知为准(预计于2023年3月或4月开展),参加人员名单由我校按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
政治考察的内容、标准、程序和要求,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有关规定执行。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思维表达能力、身体协调能力、心理素质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体检的项目、标准、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有关规定执行。体能测评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规则,参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2、3、4。
政治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者,不予复试,不予录取。
第九章 复 试
第二十六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要求,研究确定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等,并提前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我校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以及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等情况,研究确定复试分数线和进入复试环节的考生名单。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不超过1:3。
复试前,我校对考生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
第二十八条 各学科的复试内容为综合面试。综合面试不合格的,复试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复试时,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还须加试两门硕士阶段主干业务课程考试,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承认的学士学位证书(应于2017年9月1日前取得);
(二)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证书(所有专业须与报考学科专业相近);
(三)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或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单(成绩须为合格以上);
(四)近五年公开发表的与报考学科专业相关的3篇以上学术论文(5000字以上);
(五)补修所报考学科专业硕士课程证明材料(需由补修学校教务部门签章)。
第十章 体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三十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对报考公安学科的在职考生和报考非公安学科的考生进行体检。体检结论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一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要求,遵循实事求是原则,组织对报考公安学科的在职考生和报考非公安学科的考生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十一章 录 取
第三十二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身体条件、心理素质等择优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
公安学科非定向就业类别招生计划严格控制女生录取比例(不超过该类别招生计划总数的15%),报考不同二级学科的女生间可能需要横向竞争。若出现该情况,则相关女生需提交近3年代表性学术成果(不超过2篇),我校将通过专家评议和现场答辩方式确定女生录取顺序。
第三十三条 非定向就业考生(含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计划的非在职考生)录取后档案需转入我校;定向就业考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我校、工作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录取后档案不转入我校。
第十二章 复查
第三十四条 被录取考生(同等学力人员除外)应于2023年9月1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学历学位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届时未取得的,取消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三十五条 公安学科非在职博士研究生入学后,我校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审和体检复检等复查工作。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其他博士研究生入学后,我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新生复查工作。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三章 在校管理与毕业就业
第三十六条 公安学科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统一着制式警服,佩戴学员标识,实行警务化管理。其他博士研究生统一着制式服装,参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生警务化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于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博士研究生,我校将颁发相应的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博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我校公安学科非在职博士研究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人民警察报考资格条件的,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
其他博士研究生不能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其中,非定向就业的毕业生自主择业。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4年,学习地点为木樨地校区,学习方式为第1至2学期全脱产参加课程学习,第3至8学期依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科研活动、综合考核、社会实践、学位论文撰写等。
第四十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我校博士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为10000元/学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900元/学年。
我校博士研究生的警用生活用品费,按照有关厂家年度中标价格收取。
第四十一条 我校对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实行学业奖学金制度,分为一等、二等、三等3个等次。
根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奖励和资助管理办法》,第1学期学业奖学金评定规则及金额如下:
(一)通过申请考核、硕博连读招生方式取得博士研究生录取资格的学生直接获得二等学业奖学金;
(二)通过普通招考方式取得博士研究生录取资格的学生直接获得三等学业奖学金。
第2至8学期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及金额如下:
(一)一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不超过区队人数的8%,每人每学期11000元;
(二)二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不超过18%,每人每学期9000元;
(三)三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不超过35%,每人每学期6000元。
第四十二条 我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2000元。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我校二、三、四年级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可参加国家奖学金评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次30000元,另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博士研究生不参与学业奖学金评比,不享受助学金和公费医疗。
第四十五条 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以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招生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公布为准。
第四十六条 我校不提供往年试题,不指定参考书目,不组织任何形式的考博辅导及培训,不委托任何个人或机构发放考博相关资料。考生如遇非法冒名网站、微信、邮件、电话等诈骗信息,可向我校举报或报警。
第四十七条 我校纪检监察督察办公室联系电话:(010)83903056,电子信箱:jijian@ppsuc.edu.cn。
第四十八条 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联系方式:
(一)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1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二)邮编:100038;
(三)咨询电话:(010)83903086;
(四)网址:http://yzb.ppsuc.edu.cn;
(五)邮箱:yzb@ppsuc.edu.cn;
(六)微信公众号:公安大学研招办。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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