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21〕8号)和福建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我校2022年继续招收全日制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一、招生专业及计划
招生专业: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
招生计划:63人
二、报考对象和条件
2022年福建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以及2020年、2021年福建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目前未就业的往届生。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二)报考学生被授予的第一学士学位为理学或工学,但毕业专业不属于“电子信息类”专业类。具体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本科专业类可登录教育部网站(www.moe.gov.cn),搜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版)”进行查询;
(三)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报名要求与程序
(一)报名时间:2022年6月21日至7月5日,截止日期过后发送的报名材料视为无效报名。
(二)报名方式: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网上报名,无需邮寄纸质材料。
(三)考生须提交以下材料:
1.福建师范大学2022年第二学士学位报名表(原始电子表格和纸质签名扫描件,具体见附件);
2.身份证复印件电子扫描件(含正反面)或身份证正反面彩色照片;
3.本科成绩单扫描件(须加盖教务部门公章)或本科成绩单可信电子证明;
4.第一学士学位本科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扫描件;
5.“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应届本科毕业生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往届生提交);
6.其他获奖证书、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成绩单等材料扫描件;
7.近期免冠证件彩照电子版(以身份证号命名,480*640像素,大小不超过100K,JPG格式)。
我校不收取纸质报名材料,考生将上述材料(报名表需考生签名)打包统一命名为:第二学士学位申请+申请人姓名,以“第二学士学位申请+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作为邮件主题,发送至邮箱:zsb@fjnu.edu.cn,我校收到报名邮件后将回复邮件确认。凡不清晰、不完整或未按要求提交的报名材料,均视为无效材料。
四、审核录取
我校将组织专家对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报名考生本科期间平均学分绩点(统一按5分制换算)和在学期间综合表现等情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将拟录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录取。
五、培养及管理办法
(一)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为两年,全日制学习,纳入我校学籍管理系统。
(二)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现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管理办法颁发。毕业证书上注明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学习时间等内容;学位证书上明确标识“第二学士学位”字样。
(三)凡在修业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达到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可发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我校可发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四)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学生按当年应届生身份派遣并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学生如中途退学,对于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入学的,按退学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身份派遣;以往届毕业生身份入学的,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派遣手续。
六、其他
(一)学费:5460元/生•年
(二)第二学士学位录取新生应携带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本人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在录取通知书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持相关证明向学院请假,经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三)新生报到后,我校将对新生进行录取资格复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凡不符合要求或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四)考生须承诺提交的所有材料客观、真实。如有虚假内容,将取消第二学士学位的报名和录取资格,已经入学的,按教育部和我校相关规定处理。
(五)我校未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招生有关工作,没有举办与此招生相关的任何形式的培训活动。
七、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fjnu.edu.cn
联系部门:福建师范大学招生与考试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22868131(光电与信息工程学院)
0591-22867397(招生与考试办公室)
E-mail:zszx@fjnu.edu.cn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学府南路8号福建师范大学旗山校区(350117)
八、附则
本简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其他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执行,具体由福建师范大学招生与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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