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提高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型人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硕博连读指招生单位从本单位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且成绩优秀,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潜力的在学硕士研究生中择优遴选博士研究生的招生方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硕博连读选拔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培养学院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硕博连读研究生招生选拔工作。工作小组成员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应不少于5人,原则上由学院院长、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学位授权点负责人和博士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
第三章 选拔范围
第五条选拔对象为我校在学二年级非定向就业的学术型学位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原则上应在本学科、专业内进行。若跨学科、专业和跨学院申请,须提供跨学科专业和跨学院申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证明材料,获得拟转入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及接收导师审核同意。
第七条硕博连读研究生拟攻读专业须为我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专业。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心健康,无学术不端行为及违纪处分记录。
第九条硕士阶段课程学习良好,基本完成课程学习任务,成绩优秀,无不及格或重修科目,专业基础扎实,对学术研究有浓厚兴趣,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潜质。
第十条具有较强的外国语运用能力,能够熟练地在本专业领域内开展学术交流。
第十一条申请人硕士研究生导师同意,且须有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推荐。
第五章 选拔考核
第十二条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科学选拔的原则。
第十三条硕博连读研究生的选拔工作一般于每年4月启动,具体选拔时间由各招生学院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考核内容包括思想品德和综合素质、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外语应用能力等。
1.思想品德和综合素质考核,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和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语言表达、人文素养、组织能力、协作能力、观察分析能力、对社会的关心和态度等方面。
2.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考核,包括考核其掌握该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情况,知识应用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领域前沿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
3.外语应用能力考核,包括外语交流、文献阅读翻译和写作能力等。
第十五条 选拔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于招生当年网上报名、提交报名信息并缴纳报名费;向报考(申请)学院提交《新疆农业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表》、《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专家推荐书》、《新疆农业大学研究生招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等纸质申请材料及报考学院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2.单位考核。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应在申请人学习、科研进展等情况的基础上,依据考核内容对其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研判其是否具有继续攻读博士研究生的能力。考核程序要规范,要有详细的考核现场记录和评价意见,经考核给出综合评价成绩,成绩以百分制计算。学院根据综合评价成绩排名确定硕博连读研究生拟录取名单。
3.公示录取。学院将硕博连读研究生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院,经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公示无异议,且录检通过后获得博士研究生录取资格。
第十六条硕博连读研究生招生指标占用学院当年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指标,导师及学院应统筹考虑“申请—考核”制招收博士研究生所需要的指标。
第十七条导师当年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不超过1人。
第十八条学院须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实施细则,严格按规定开展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
第六章 培养管理
第十九条获得博士研究生录取资格的硕博连读研究生下一学年以博士研究生身份入学注册,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后学费、奖助学金标准按照博士研究生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硕博连读研究生,视为放弃博士研究生录取资格。
第二十一条获得博士研究生录取资格的硕博连读研究生按照博士研究生培养目标完成相关课程和培养环节,在攻读博士学位基本学习年限内不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二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学习年限、学籍管理按照《新疆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执行。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在培养过程中,经培养单位认定不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或本人提出放弃继续攻读博士学位,并具备攻读硕士学位基本条件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在获得博士研究生学籍3年内可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否则按博士研究生肄业处理。
第二十四条退出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已修博士研究生相关课程可转为硕士研究生相关课程。自确定退出之日起,终止享受相关待遇。已经享受博士研究生待遇的硕博连读研究生转为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时,已享受的博士研究生与硕士研究生的待遇差额应如数退还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发文之日起执行。《新疆农业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和培养工作规定(试行)》(新农大学位发〔2016〕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