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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华北理工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招生简章

责编:彭静 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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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华北理工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与培养工作规定》(校字[2021]70号),以及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进度安排,现就我校2022年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工作通知如下:

一、选拔条件

2020级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所在学科与硕博连读学科相同或相近。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政治表现良好;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2、在学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位课无不及格科目。已完成硕士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和考核,取得规定学分,无重修课程且要求所修学位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所修全部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3、对科学研究兴趣浓厚,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具有博士研究生培养潜质。

各学科可在此基础上提出不低于本选拔条件的更高要求。

二、选拔原则

2022年我校在冶金工程、矿业工程、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学科开展硕博连读工作,硕博连读原则上应在同一学科中进行,跨学科的申请人须加试 1 门申请学科的基础课,成绩高于60 分(含)的方可面试。招收硕博连读生的导师应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并且符合当年招收博士生的条件。

三、招生计划

硕博连读研究生占博士生导师当年招生计划。2022年硕博连读招生计划按学科分配名额具体分配如下:冶金工程4个,矿业工程4个,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4个。

四、选拔办法

符合申请条件的我校二年级硕士研究生,应在2021年10月31日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拟接收硕博连读的博士生导师同意后,填写《华北理工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考核表》,向所申请博士学科招生所在学院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华北理工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考核表。

2、硕士课程成绩单。

3、申请博士学科专业内的两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希赛网)的书面推荐意见。

4、发表的学术论文或检索报告(学院对原件进行审查,在复印件签字)。

5、参加的基础课题或重大研究课题科研情况简述(申请的硕士导师审查并签字)。

6、所申请学科(专业)科技发展综述性报告和攻读博士学位的研修计划。

招生学院应成立专门选拔工作小组,制定招生学科的具体选拔条件,负责硕博连读生的材料审核、综合考核、预录取等选拔工作。

(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确定初选面试名单。跨学科的申请人须加试 1 门申请学科的基础课,成绩高于60 分(含)的方可面试。

(二)成立由不少于 5 名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 2 名)组成的考核小组,通过集体面试形式对申请人所申报学科的基础知识和科研潜质进行考核,对申请人从事博士生阶段研究工作的能力进行评议并形成决议。

(三)于2021年11月19日前完成考核选拔工作,并将考核通过后的硕博连读研究生的申请考核表及其他所有申请材料(两份专家推荐书、学院出具的硕士研究生成绩单、已发表或已提交的论文或研究报告、参与的科研项目等)签字盖章后于2021年11月24日前上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预录取为硕博连读研究生,公示 10 天。

(四)预录取的硕博连读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不再参加博士生入学考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通过后,正式录取为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须进行博士招生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具体时间详见研究生学院网站通知),现场确认时请该类学生按招生简章附件中的应届硕士准备并交齐所有归档材料。未在规定时间进行网上报名的,视为自动放弃预录取资格。

各相关学院要高度重视硕博连读研究生的推荐选拔的动员工作,考核时严格把关,切实把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出来,提高我校的博士研究生生源质量,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其他注意事项

1、拟硕博连读研究生必须全日制非定向在校学习。

2、硕博连读研究生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等政策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3、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硕博连读资格。

4、在培养过程中,若硕博连读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攻读博士学位,须经硕博连读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严格审查签字确认,报所在培养学院讨论并严格审核,确认其不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者,报研究生学院审核批准后,取消博士研究生学籍,按原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培养,申请硕士学位。

5、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录取为博士研究生前须全部交清硕士研究生阶段应交的学费,并从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后开始享受与统招博士研究生同样的待遇。若在博士研究生期间因故无法完成学业而转入硕士研究生学习的,须全额退还博士研究生期间所获得的奖助学金,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博士学习阶段及转硕后硕士研究生学习相应的学费。

6、各学院依据本通知,制订学院选拔的具体办法,并提前在学院网站上公布。

7、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政策,按新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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