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 号),深化和完善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招生改革,探索和构建多元化的符合博士生招生规律的机制模式,扩大博士生导师的招生自主权,选拔专业基础扎实、科研能力强、具有培养潜质的优秀创新人才,进一步提高博士生招生、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申请-审核”制博士生招生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相关学位点根据申请人拟攻读的专业成立由5名以上(含 5 名,申请人选择的导师必须参加审核工作)博士生指导教师组成的“综合考核专家组”,负责对申请考生的材料进行审查评估和对入围考生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条 “申请-审核”制博士生导师范围为学校当年具有
招生资格的在编在岗的导师。
二、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 周岁;
(三)已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应届硕士毕业生申请人须在博士生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且硕士研究生为全日制学历教育或取得国外高水平大学硕士学位);
(四)硕士就读专业应与申请博士专业相同、相近或研究领域有相关性;
(五)硕士期间课程成绩优良(无不及格记录),具有良好的英语读写能力;
(六)硕士毕业于“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建设学科的申请人及我校硕士毕业生:
1.已获硕士及以上学位三年以上者(以 2020 级申请审核制学生为例,硕士毕业在 2017 年 6 月之前),已在我校科研处认定的 CSSCI 或 CSCD 以上期刊公开发表(独撰或与导师合作)1篇与申请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并主持完成级课题一项(含人文社科课题);
2.应届硕士毕业生,已在我校科研处认定的CSSCI 或CSCD以上期刊上公开发表(独撰或与导师合作)1 篇与申请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七)硕士毕业于为非“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建设学科的申请人:
1.已获硕士及以上学位三年以上者(以 2020 级申请审核制学生为例,硕士毕业在 2017 年 6 月之前),已在我校科研处认定的 CSSCI 或 CSCD 以上期刊公开发表(独撰或与导师合作)1篇学术论文及已在核心学术期刊发表 1 篇学术论文(独撰或与导师合作),且均与申请专业相关;并主持完成级课题一项(含人文社科课题);
2.应届硕士毕业生,已在我校科研处认定的CSSCI 或CSCD以上期刊上公开发表(独撰或与导师合作)1 篇学术论文及已在核心学术期刊发表1 篇学术论文(独撰或与导师合作),且均与申请专业相关。
(八)已获硕士及以上学位三年以内(含三年)者(以2020级申请审核制学生为例,硕士毕业在 2017 年 5 月之后),已在国内一般权威及以上级别刊物公开发表(独撰或与导师合作)1篇与申请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我校科研处认定的 CSSCI 或CSCD 以上期刊公开发表(独撰或与导师合作)2 篇与申请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发表的论文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硕士在读期间发表的成果;
2.硕士在读期间投稿但毕业后发表的成果;
3.与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一致。
(九)对于我校在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如在研究生二年级未达到申请审核制的科研条件但又有志向继续攻读我校博士学位者,也可提出申请并于研究生三年级第一学期直接进入博士阶段的课程学习,学生仍按硕士生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和享受相关待遇,但需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的所有环节方可申请硕士学位。如在研究生三年级下学期的 6 月底之前达到申请审核制的科研条件并取得硕士学位,可录取为当年我校的博士生,如未达到申请审核制的科研条件或未能取得硕士学位,则无法录取为我校博士生。
(十)境外获得学位者在申请时需要提供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学位认证,申请人毕业高校是否为国外高水平大学由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认定,申请条件参照第四条第(六)款执行。
三、审核原则
第五条 科学选拔、择优录取原则。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考察方式方法,确保录取生源质量。
第六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第七条 全面考查、重点突出原则。强化对申请人专业学术潜质和科研创新能力等方面的审核。
第八条 充分授权原则。充分发挥“综合考核专家组”的作用,尊重导师招收博士生的自主权。
四、审核办法
第九条 “综合考核专家组”成员分别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定,同时根据招生专业的实际情况采取面试、笔试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人进行审核。面试、笔试等环节必须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条 审核结束后,“综合考核专家组”成员分别对申请人的审核情况进行实名制打分,并按照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科目给出每位申请人的外语及两门业务课的成绩(均采用百分制),成绩不排名,不作为是否拟录取的依据。所有审核内容都应有可以复查的审核记录材料。
第十一条 审核成绩低于75 分者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截止到录取当年的3 月31 日。
五、审核内容
第十三条 专业素质和能力审核
各学位点应根据学科专业的特点和申请人具体情况,设计符合本学科的审核方式,以充分考察申请人对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能力、科研能力、培养潜质及是否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等,并进行外国语能力测试。重点审核申请人的研究计划,包括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创新之处、研究基础,研究计划进度安排与阶段成果形式等。
第十四条 综合素质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科研诚信、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情况、人文素质以及举止、表达和礼仪及心理状况等方面。
六、录取
第十五条 各学位点在审核测试的基础上,根据专业基础扎实、研究能力突出、综合素质优良、培养潜质高等综合情况以及研究计划的可行性,确定录取名单。具体流程如下:
(一)各学位点将经初步审核合格的申请人申请、审核材料报研究生院审核,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由各学位点“综合考核专家组”综合考生申请材料和评价结果、希赛网审核情况等做出综合判断,确定拟录取名单;
(二)各学位点将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将各学位点情况汇总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的名单进行公示,最终确定录取名单。
第十六条 录取名单最终确定前,导师和学位点不得向申请人承诺录取。
第十七条 申请考生所涉及材料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者,一经发现,将做取消申请资格、不予录取、取消学籍等处理。
七、体检
第十八条 申请人须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考生不予录取。各学位点可根据本单位考核进程,通知申请人到校医院进行体检。
八、其他
第十九条 申请人网报时,报考类别为全日制、非定向、全脱产在校学习,即入学时将全部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组织关系等转入学校。未按规定办理人事档案等调转手续或档案审查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条 “申请-审核”制录取的博士生,基本学制为三年,学习年限原则上不超过四年。第一学年享受不低于一等的学业奖学金,其它奖助学金及第二学年起按照学校的有关文件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审核”制录取的博士生不再参加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的初试和复试。
第二十二条 博士生导师每年招收“申请-审核”制博士生不超过1 人。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招生选拔的严肃性,各学位点应严格按照博士生招生的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进行招生选拔工作,纪委、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对招生选拔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综合考核专家组”成员须遵守学术、职业道德规范。对于违背规范的成员,学校将暂停其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对出现问题的学位点,将视情节给予暂停“申请-审核”制招生资格、核减招生指标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审核”制博士生招生工作中,本办法以外的其他事项按已有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江西财经大学“申请-审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