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黑龙江省教育考试组考防疫工作指导方案》(黑招委〔2020〕2号)、《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1〕6号),参照《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函〔2020〕8号)要求,结合我省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我校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方案、疫情防控和网络安全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招生录取工作中的疫情防控、网络安全、人员、场地、设备及防疫物资保障等。研究生处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公开招考考生的初试,负责组织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学院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希赛网考核小组和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单位招生录取工作疫情防控措施及应急预案、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等,明确招生录取原则和拟录取名单确定依据,组织实施命题、评卷、复试具体工作。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疫情防控措施及应急预案、招生录取实施细则、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复试希赛网小组成员须在复试前报研究生处审定、备案。
二、考核办法
(一)报名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根据报考类型,重点审查的材料不同。硕博连读考生为我校一年级非定向在读硕士研究生,完成规定课程学习,课程无重修,成绩优秀;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或其他语种通过外语相应等级考试。
申请-考核考生应满足:应届硕士毕业生(含提前毕业硕士生);硕士入学6年内的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具备所攻读学科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取得较出色的学习成绩和科研成果。公开招考考生审查毕业证、学位证。
(二)考试方式
开展工作次序:第一阶段:硕博连读、申请-考核考生的招考。第二阶段:①公开招考考生初试;②各类别考生同时复试。所有类型考生的复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
1.硕博连读、申请-考核考生的招考采取现场考核方式进行,由各博士培养单位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于5月20日前完成。
2.“公开招考”博士研究生的初试,采取现场考核方式,由研究生处组织实施。复试,5月20日前完成,采取现场考核方式,由各博士培养单位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3.对同等学力考生要加试(笔试)政治理论和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4.复试考核内容:各招生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位博士生导师或教授的考核小组,考核过程应严格进行记录并存档,在综合考核申请者思想品德、外语水平、学习成绩、特别是科研能力和科学潜质的基础上,给出综合考核结果。考核模块包括:学术水平(科研成果或代表作)、科研能力(专业知识或学术前沿)、实践能力(试验技能)、外语水平(听说能力或阅读文献能力)以及个人综合能力(包括道德品质、人文素养、事业心、责任感和心理健康状况等方面)。同时学院根据本单位学科特点,研究制定本学科研究生所需要的考生综合素质和能力要素,合理确定不同要素的权重。考核专家组成员按照无记名方式分别对申请人的考核情况进行打分,最终考核成绩要求按百分制计算。
三、录取规则
(一)对合格的硕博连读、申请-考核考生按复试成绩顺序录取。硕博连读、申请-考核考生若复试成绩相同,按硕士阶段学位课平均成绩依次录取。
(二)公开招考复试成绩合格的考生,按总成绩S排列顺序录取;若总成绩相同,按初试总成绩依次录取;若初试总成绩相同,按初试外国语成绩依次录取。总成绩及复试成绩计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S为总成绩,S1为初试总成绩,S2为复试成绩)
各相关学院按照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下达的招生指标,将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公开招考考生成绩分别排序。
四、疫情防控措施及应急预案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做好防疫工作预案,因疫情等原因考核小组教师临时无法参加考试工作的,应有备用教师替换其参加考试工作。因疫情防控需要,成立了四个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各小组的职责及负责单位如下:
(一)考试实施组:各学院研究生考试、拟录取具体工作(各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二)组织监督组:组织和监督全校考试、调剂、录取工作(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三)网络舆情组:加强舆情管控,及时处置涉考负面有害信息(宣传部负责);
(四)疫情防控组:提供口罩、酒精、消毒剂等防疫物资;进校、进楼扫码测温检查;电力保障、盒饭供选,考试相关房间和公共区域消杀;医护人员安排和突发疫情处置(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校医院负责)。
招生录取工作中如发现相关工作人员或考生出现发热、干咳、胸闷、乏力、腹泻等异常症状,立即向疫情防控副主考和学校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严格按照学校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应对与处理工作。
到校考生需扫码、测温、提交近14日体温监测表和健康承诺书。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纪律
加强博士研究生招考录取工作纪律,学校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博士研究生招考录取工作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参加招生及录取工作的人员都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涉考人员相关信息应严格保密。招生及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招生录取的人员,不得参加与招生及录取有关的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加强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期间,研究生处公布我校招生简章、复试工作通知和进入复试考生名单,各学院于复试前公布复试工作实施细则。复试结束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期为5日。学院报送拟录取相关材料,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研究生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三)做好招生咨询和申诉工作
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在招生录取实施细则中上报专门电话和具体责任人,做好考生咨询服务工作。
研究生处咨询电话:0451-86390155,
邮箱bszsb@hrbust.edu.cn。
研究生处监督举报电话:0451-86390118。
学校纪委监督举报电话:0451-86390761。
原文链接:http://graduate.hrbust.edu.cn/info/1243/4585.htm